法制思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重法、慎刑
立法制度: 法律形式:律、令、格、式
法律文献:《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唐律疏议)、《开元律》、《唐
六典》
刑事制度: 规定:八议、十恶等
罪名:危害国家罪、侵犯财产罪(六赃)、侵犯人身罪(保辜)、管理职
务犯罪、破坏家庭秩序罪、破坏社会秩序罪
处罚:笞刑五等、杖刑五等、徒刑五等、流刑三等、死刑二等(绞、斩)
唐朝 民事制度: 身份:良(普通百姓)、贱(贱民)
所有权与经济:均田制、所有权(地下埋藏物、遗失物、漂流物、生产蕃
息、山间野外自生、无主之物)、买卖契约、借贷契约(出举、负债)赁庸
婚姻家庭与继承:婚书及六礼、妻从夫、一夫一妻、强制离婚(义绝
、出妻)、协议离婚(和离)、教令权、身份财产继承
基本内容 行政制度; 中央行政:三省(中书、尚书、门下)六部(吏户礼兵刑工) 地方行政:州县两级
官吏选拔:科举制度(常举、制举)
官吏考核:岁课、定课、四善十七罪、三等九级
官吏监察:退休制度(七十岁)御史台(台院、殿院、察院)、“道”
(监察御史、按察使)、“六察法”
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司会审” 诉讼制度:告诉(辞牒)、举核、越诉
审判制度:基层初审、节级判决、换推制、以法律为依据、出入人罪、
五覆奏、三覆奏
证据制度:考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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