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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成本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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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成本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价成[2016]141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6.12.24 【实施日期】2016.1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成本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价成〔2016〕141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5〕28号)和《湖北省价格条例 》,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了《湖北省成本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成本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湖北省物价局 2016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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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湖北省成本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和《湖北省价格条例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定价成本信息公开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成本信息公开,包括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经营者成本公开、政府定价机构成本监审结论公开、政府定价机构对经营者自主定价商品和服务的成本调查结果公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成本信息公开工作,内设的成本调查监审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2 / 3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开成本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完整、透明的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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