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股东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农商银行股东管理,规范农商银行股东行为,保护农商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促进农商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内依法设立的农商银行。 第三条 按照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清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切实加强对辖内农商银行股东的穿透监管。
第二章 市场准入监管
第四条 提前介入指导,从严把关股东资质,穿透核查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并核查其一贯的诚信情况和守法情况,是否存在诚信负面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失信黑名单或因违法违规行为受过重大行政处罚等情形。严格执行对股东类型、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比例和机构数量的相关限制性规定。
第五条 通过现场核查,查验股东购买农合机构不良资产和入股农商银行股金的资金来源,充分验证股东资金来源的真实合
法性,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第六条 通过面谈询问、查询资料等方式深入了解和分析股东投资入股动机。对于异地企业,在采取现有监管手段后仍无法做出准确判断的,可向企业所在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函询。对省(区)外的企业投资入股高风险机构持股比例超过10%的,要将其企业信息报送山西银监局,山西银监局报送银监会,由银监会协调企业所在地银监局,对企业相关信息进行专项核查。
第七条 按照穿透原则充分识别股东关联关系,通过事前调查、事中审查、事后核查等手段,识别其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重点审查股东应提供未提供或披露不全的关联方等重要信息,避免被隐形大股东控股。审慎把握股东财务状况审核要点和疑点,客观分析其连续盈利能力及为农商银行持续补充资本能力,避免财务造假。
第三章 履职履约监管
第八条 完善针对股东的非现场监管,包括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查董事会报告、审查关联交易、约谈诫勉股东等,切实强化股东持续监管。
第九条 落实股东规范履职后评价。农商银行开业后,属地监管部门按季开展股东履职的评价。对于筹建农商银行时股东出具有减持股份、派出董事等特殊承诺的,要适时关注其履约情况,确保按期兑现承诺,后续监管跟进到位。适时开展针对股东履职
的现场检查或调查,一旦发现股东存在严重违规行为,要依法责令其转让股权或限制其股东权利。
第十条 对企业持股比例超过10%的农商银行,进行“贴身监管”,定期监测分析经营管理和风险情况。第一年要按月监测、第二年要按季监测,重点关注是否有股东干预经营或隐形操纵、偏离市场定位等情况。对企业持股比例超过20%的农商银行,对其逐年评估,在农商银行经营管理进入良性状态后,督促其逐步减持股份或稀释持股比例至20%以下。高风险机构改制为农商银行后,3年内不允许对外进行股权投资。
第十一条 针对司法拍卖处置情形,督促农商银行加强同司法部门和拍卖机构的沟通协调,告知竞拍人股东资质条件并要求其承诺自行承担不适格的法律后果,确保竞拍人资质符合监管规定。对通过隐瞒关联股东信息、股权代持等方式变相谋求农商银行控制权的,应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第四章 关联交易监管
第十二条 加强关联交易监管,准确识别关联方,督导农商银行严格落实关联交易审批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并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报属地监管部门备案。按照穿透原则将农商银行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作为农商银行的关联方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督导农商银行进一步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的授信条件、授信限额和授信程序,强化授信集中度管理。严禁股东借道同业、信托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方式与所投资农商银行违规开展关联交易。
第十四条 督导农商银行进一步健全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强化关联授信管理,确保关联交易在规章制度和流程的约束内进行。建立机构与股东之间的“防火墙”,严禁股东与入股机构违规开展关联交易、不当干预日常经营和进行利益输送。其中对于参与化解高风险机构持股比例10%以上的股东,要督促农商银行在章程中载明其不得从入股机构获得关联授信。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股东,及时纳入股东“黑名单”管理,限制股东权利,责令限期整改直至退出。
第十五条 要求农商银行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属地监管部门报告关联交易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应当在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告监事会,同时报告属地监管部门。各属地监管部门一旦发现异常情况,要立即开展现场检查或核查,必要时及时向山西银监局报告。属地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辖内农商银行关联交易的风险状况,缩减其对一个或全部关联方授信余额占其资本净额的比例。
第十六条 加强关联交易监督检查。着力加强对农商银行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授信的监督检查。关联授信超标的,要督促限期压降整改。存在隐匿关联交易、输送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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