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履行期限不明确问题的处理方法;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④履行方式不明确问题的处理方法;按有利于实施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⑤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问题的处理方法;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 3.合同履行中的第三人
①向第三人履行合同。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②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4.合同履行过程中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①因债务权人分立。债权人分立、合并或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中止履行或将标的物提存。
②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情况。债权人可拒绝,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券人增加的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合同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法》的定义, 1)合同主体的变更实质上就是合同的转移。 2)合同变更分为协议变更和法定变更。 2.合同的转让 1)合同债权(权利)转让
①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除非经受让人同意,否则,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
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对
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券到期或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
2)合同债务(义务)转移
①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经债权人同意; ②原债务人享有的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也随债务转移而由新债务人享有; 3)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让
①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适用上述债权债务转让;
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义务。 ③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终止的原因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A.债务已经按约定履行;B.合同解除;C.债务相互抵消;D.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E.债权人免除债务;F.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G.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2)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2.合同解除
合同履行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标的物提存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将标的物提存:A.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B.债权人下落不明;C.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D.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可依法拍卖或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3)债权人可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4)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期限为五年,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①继续履行。首选方式 ②采取补救措施。 ③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④违约金。 ⑤定金。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1)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据法律规定或约定解决。 合同争议的解决
1)对于一般的合同争议,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建设工程合同的纠纷一般都适用于不动产所在地的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订立
1)要约
①有些合同在要约之前还会有要约邀请。 a)要约邀请在法律上无需承担责任。
b)寄送的价目表、招标公告、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③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④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⑤下列情形之一,邀约不得撤销:
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A.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B.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C.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行变更。 2)承诺
①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
②以信件或电报作出的要约,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③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④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⑤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以外,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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