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卫生局文件
莱卫医字〔2009〕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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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卫生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
工作的通知
各区卫生局,高新区、雪野旅游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泰钢工业园,各定点医疗单位:
为强化各级新农合管理机构的责任,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运行,根据省卫生厅有关新农合的指导意见及市政府办公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莱政办发〔2009〕3号),《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一补偿方案》(莱政办发〔2009〕5号),就新农合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基金管理
(一)管理模式。从2009年起,全市统一实行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模式。新农合基金分为一般统筹基金和风险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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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一般统筹基金包括住院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和其他基金。
(二)基金分配。年度筹集基金的25%设立门诊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按规定对参合农民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体检支出和特殊慢病门诊费用进行补偿;年度筹集资金的72%设立住院统筹基金,用于按规定对参合农民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进行补偿;年度筹集资金的3%设立风险基金。不再设置家庭账户,原家庭账户结余资金转入门诊统筹基金统一使用。
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一)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
1.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确定原则。功能齐全、布局合理,方便参合农民就医;中医与西医并重,兼顾专科与特色,注重发挥乡、村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合理控制医疗卫生服务成本,降低参合农民医药费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效率。
2.评估审核。各级新农合管理机构负责组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由医疗、管理、财务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评审组根据医疗机构的申请、所提供的资料和实地核查情况进行定点资格评审。新农合管理机构根据专家评审组的评审结果,提出审定意见。各区卫生局合管办负责辖区内乡镇、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初审,报市合管办审核,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由市卫生局负责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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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格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对于审定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分别确定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并在全市范围内有效。
4.卫生行政部门与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协议执行情况确定继续保留或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5.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由审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已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加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牌匾,实行挂牌服务。
(二)就医管理。
1.参合农民就医应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到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2.实行住院登记、传报制度。参合农民因病确需住院治疗的,必须出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凭定点医院医生开具的入院通知单和《合作医疗证》、患者本人《身份证》到定点医院合管办、住院处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同时将《合作医疗证》留存备查。定点医院合管办、住院医护人员负责审核验证确认身份,做到人、证相符,并在参合农民住院病历首页加盖“新农合”戳记。经确认人、证不符的,定点医院合管办不予登记并及时向新农合管理机构报告。
定点医院接收参加合作医疗住院病人后,应在24小时之内及时通过新农合网络管理系统向患者所在区新农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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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室报告,新农合管理办公室通过网络管理系统实施动态监管,没有及时传报的报销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特殊情况可先就医、办理住院手续,但入院后需在2个工作日内持《合作医疗证》到定点医院合管办、住院处补办登记手续。
3.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到新农合管理制度上墙,在醒目位置明确参合农民就诊流程,悬挂新农合宣传标语,在诊室桌面放置“请出示合作医疗证”牌等,营造良好的新农合宣传氛围。
4.定点医疗机构要指定一名领导分管新农合工作,成立新农合管理科(处、室),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对医护人员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新农合有关政策、要求、补偿比例和程序、医护人员职责及应注意事项等,使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及相关人员掌握新农合业务知识和相关政策,提高业务水平,适应开展新农合工作的需要。
(三)转诊转院。
1.取消市内转诊转院审批制度,参合农民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须办理转诊转院审批手续。跨区就诊的,须向户口所在区合管办报告。
2.严格市外转院审批。参合农民到本市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须提供市内二级以上定点医院门诊病历或经治医师提出转院意见,并填写“莱芜市新农合转诊转院审批表”,由医院医务科或门诊部盖章,在5个工作日内持《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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