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内建办〔2009〕209号
内建工?2009?209号
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
计价依据》的通知
各盟市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满足建设工程计价的需要,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的实际情况,我厅组织编制了2009届“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内蒙古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定额》、《内蒙古自治区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内蒙古自治区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内蒙古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内蒙古自治区砼及砂浆配合比价格》、《内蒙古自治区施工机
械台班费用定额》以及相关的编制说明(以下简称“2009届计价依据”)。业经审查,予以发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届计价依据”的消耗量为社会平均水平,计入定额基价的材料价格是呼和浩特地区2008届材料预算价格。
二、“2009届计价依据”是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地方性标准;是编制工程招标控制价、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调解、处理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是投标报价、确定合同价款、拨付工程款、办理竣工结算和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三、凡2009年7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项目,应执行“2009届计价依据”;2009年7月1日以前开工建设的项目,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约定按照政策性规定调整的工程项目,2009年7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作量应执行“2009届计价依据”。
四、“2009届计价依据”执行过程中,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应对计入定额基价的人工费、机械台班费进行适时调查、测算调整;各盟市对计入定额基价内的材料价格
根据本地区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查、测算,并及时公布材料价格信息。
五、“2009届计价依据”由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管理和解释。各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受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委托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管理和解释。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工程造价 计价依据 通知 抄送:自治区各委、办、厅、局、高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
2009年6月3日印发
共印1590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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