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目击者的证人证言原件和肇事设施的相片原件八张交给了被告的工作人员沈立(即本案被告的出庭代理人),被告的《答复单》中也记明了原告提交了这些证据,而且,原告目前提交给法院的这些证据复印件也是从被告处复印出来的。但被告代理人在法庭上却矢口否认自己收到过这些原件,声称只是看到过,没有收到原告任何书面的证据材料。被告的该种陈述明显撒谎。被告作为一个国营公司,受理了投诉,领导开会进行了讨论,作出了处理,支付出了款项,却没有看到过任何证据材料,这种说法明显说谎。被告这种在法庭上明显虚假陈述的抗辩证明原告所述属实。
二、本案诉讼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事故发生于2006年1月份,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确实过了时效。但是,原告一个近70岁的老人,因事故摔成粉碎性骨折,造成身心极大痛苦,加上本身的糖尿病和抑郁症,伤腿一直难以治愈,经常性红肿疼痛。直至2009年伤情稳定后,才能开始做伤残鉴定,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均依据伤残鉴定结论,按照规定的标准计算,因此,本案诉讼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三、被告所出示的《客户诉求答复单》对原告没有约束力。
被告在法庭上出示了由原告签名的《客户诉求答复单》和收取2万元的《收条》,并反复强调: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答复书》;被告不承认事故的发生、也不承认有任何的法律赔偿责任,只是出于同情和人道主义补偿了原告2万元;原告在《答复单》和《收条》上签名同意放弃追究被告任何责任。我们认为:
1、原被告之间没有任何的协商,更没有所谓的协商一致。整个处理过程并没有双方协商的事实,原告每天拖着个伤残的病腿楼上楼下请求见一见被告的领导协商一下都没有办法见到,所谓的协商一致无从谈起。被告甚至连《答复单》的副本或者复印件都不愿意给原告,所谓的《答复单》名不副实,被告这方面在法庭上陈述也是虚假不实;
2、被告否认事故事实的发生,强调自己没有法律责任,只是出于同情而做出人道主义补偿。人道主义补偿与法律责任的承担是完全不同性质的概念。被告在不承认任何法律责任的情况下,以同情和人道主义补偿为由,要求原告放弃追究其法律责任,这从法律上讲,逻辑自相矛盾,从文字上说,具有明显的欺骗性,企图以所谓的同情心来逃避法律责任。
3、被告在不承认任何法律责任的前提下,人道主义补偿2万元给原告,要求原告终结此事,不再追诉被告的法律责任,这种自相矛盾的说法和做法如果被认为正当的话,那么,公平来说,原告的签字同意,也只能是在被告被证明没有任何法律责任的前提下的同意。被告如果被证明有法律责任,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4、被告作为南海市一家对国计民生有重要影响的国营企业,对于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不认真调查和处理,而是在害怕影响企业安全考核的情况下,对事故进行隐瞒和私了(比如,开始说要职工凑2000元钱来赔偿原告,接着又是人
道主义补偿,然后又说原告没有提交任何书面证据,再后来就是连《答复单》复印件都不能给原告),以支付人道主义补偿的方式,要求原告放弃追究其责任。这种做法,类似于那些矿难事故中无良矿主给受害人的封口费。如果这样的做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和赞同,将严重动摇我们国家法律和和谐社会的根基。被告作为一家重要的国营企业,连法律责任都不愿承担,何谈能承担社会责任?
鉴此,原告特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审阅并采纳为盼。
原告代理律师:××
4、司法鉴定申请书及鉴定结论
人身伤害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李明,基本情况略。
申请事项:
一、请求对申请人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 二、请求对申请人伤残误工期间进行司法鉴定;
三、请求对申请人后续治疗费用和必要营养费用和护理期等进行司法鉴定。
事实和理由
2006年1月15日上午,申请人路过本市××路时,被人行道上没有任何安全警示设施的南海市道路公司设置的电线杆斜拉钢丝绳绊倒致残,经医院急诊救治和诊断,申请人收到如下伤害:
1、左脚胫骨粉碎性骨折; 2、左踝关节脱落。
申请人经过手术内固定和不断治疗,现骨伤伤情基本稳定,可缓慢移步行走,但伤脚昼夜肿胀,还待治疗。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人民法院对申请人进行司法鉴定,请予以批准为盼。
此致
南海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明
2010年1月18日
南海大学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
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鉴定许可号:XXX17
声明
1、 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 司法鉴定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方式、方法和步骤,遵守和采用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
3、 司法鉴定试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的非法干预。
4、 使用本鉴定文书应当保持其完整性和严肃性。
地址:南海市xxx路xxx号
南海大学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
南医【2010】伤鉴字第xxx号
一、 基本情况
委托方:南海市××区人民法院 委托事项:1、伤残评定
2、休息、营养、护理期限评定 委托日期:2010年1月27日
鉴定材料:1、委托书1份
2、门诊病历1份、出院小结1份 3、X线片2张 鉴定日期:2010年3月15日
鉴定地点:南海大学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 在场人员:鉴定中心工作人员 被鉴定人:李明
二、 检案摘要
据介绍:2006年1月15日,李明被电线杆钢丝绳绊倒受伤。
三、 病史摘要
据南海市第二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门诊病史卡【号:0481757】及出院小结【号:Z123385】记载:2006年1月15日左踝关节疼痛、活动受限。查:神清,左踝关节处红肿、。疼痛、无法活动;X光片示:左胫排骨下段骨折并左踝关节脱位;入院后于2006年1月23日行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术后一般情况可,于2006年2月4日出院。
四、 检验过程 (一) 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学人体伤残检验规范》(FDS-C-2-2009)和《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规范》(FDS-C-1-2009)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二) 检查所见
主诉:左踝疼痛,活动不便。
体格检查:神清,一般情况可,对答切题,检查合作。左内踝处瘢痕,长4厘米;左外踝处瘢痕,长8厘米;左踝肿胀明显,踝关节强直,左足足趾活动未见明显受限。余未见明显异常。
(三) 阅片 送检的X线片(2006年1月15日,南海市xx人民医院,号:057224;2006年4月6日,人民医院,号:779477)示:左双踝骨折,左踝关节脱位;内固定中。
五、分析说明
根据案情、病史资料及检查结果,2006年1月15日,李明意外受伤致左双踝骨折,左踝关节脱位;经手术治疗,目前内固定在位,遗留左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致左下肢功能丧失达10%以上(未达25%)。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第(4.10.10i)项之规定,李明外伤致左下肢功能障碍已构成十级伤残。、 参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GA/T521-2004)》相关条款,并结合伤者损伤愈合情况(包括今后取内固定事宜),综合分析认为,伤者李明伤后可予以休息八个月,营养四个月,护理四个月。
六、 鉴定意见
李明外伤致左下肢功能障碍已构成十级伤残。 另需遵医嘱择期行内固定取出术。
考虑;两次手术,伤后可予以休息八个月,营养四个月,护理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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