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紧急避险
对于避险过当,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过当的量刑同紧急避险。)
六、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1、犯罪预备:对犯罪预备的罪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中止:对于终止犯罪,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4、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如果被教唆之人未犯被教唆之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七、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1)二人以上共同犯罪;(2)实施共同的犯罪行为;(3)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八、单位犯罪的处罚
◆采用“两罚制”原则。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刑。 九、刑罚制度 1、刑罚的种类
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刑和附加刑又各有多种。属于主刑的各个刑种只能独立适用;属于附加刑的各个刑种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适用。 (1)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
◆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是限制其一定的自由,让其在公安机关的管束和群众的监督下进行改造的一种刑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拘役,是对犯罪分子在短时间内剥夺人身自由,就近予以监禁的一种刑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
◆有期徒刑,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一是总和刑期超过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二是总和刑期35年以下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
◆无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剥夺终身自由并强制其参加劳动生产、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种刑罚。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
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2)附加刑
◆罚金。指强制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一种刑罚。
◆剥夺政治权利。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一种刑罚。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没收财产。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
罚方法。 2、刑罚裁量
累犯:从重处罚。成立累犯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和有期徒刑以上,前罪执行完毕以后5年之内。 3、刑罚的执行
(1)减刑: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
(2)假释: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4、暂予监外执行。
(1)先决条件:只有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才可以监外执行; (2)附加条件有四者之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怀孕的妇女;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暂予保外就医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 (3)排除条件:可能有社会危害性的罪犯;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4、时效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5年。(2)
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五讲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点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合法性;行政合理性;行政应急性;程序正当;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和高效便民原则。
二、地方行政机关:◆普通地方行政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 ◆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
1、(政府)派出机关——地区行署、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 2、(部门)派出机构——工商所、税务所、公安派出所 三、行政行为的效力:确定力、拘束力、公定力、执行力。 四、行政许可
1、申请→审查→批准(特定权利) 2、期限:
(1)决定:当场决定;20日内→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延10日(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统一、联合、集中办理,45日内→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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