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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人办发〔2007〕294号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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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费)500元;未参加1985年工改的,不得超过死者生前基本工资(基本离退休(职)费)550元。

(八)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人员死亡后,其遗属不享受生活困难补助。如系因公牺牲的,其符合条件的遗属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九)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申领和发放;死者生前单位撤销的,由原单位的接收(代管)机构承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申领和发放。

(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遗属如情况发生变化需申领、增加、减少、停止发放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需及时向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报告,从情况发生变化的次月起变更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发放。

(十一)遗属生活困难定期或临时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的“生活补助”科目中列支,不占用机关工作人员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十二)本通知从二○○六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川人函?1981?053号、川人发?1981?033号、川人工?1985?42号、川人工?1986?15号、川人福?1989?3号、川人福函?1990?3号、川人福?1994?2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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