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能源张矿集团新星煤业 安全健康管控体系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落实煤矿安全管理职责,把风险评估融入到隐患排查治理管控工作中,进一步规范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制定,规范风险、隐患的排查、辨识、评估、控制和治理,把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现场,落实到生产过程当中,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4号)以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按照“以人为本、全员参与、管控有效”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冀中能源张矿集团新星煤业的安全健康管控工作。
第三条 安全健康管控体系是在煤矿三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控体系的基础上,把澳大利亚风险评估、风险管理的先进经验进行融合而建立的。其基本工作程序是:事前的风险评估→危害的辨识→治理或控制措施的制定→效果评估;事中的隐患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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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评估→治理控制及应急措施→对治理结果的再评估。风险评估可分为矿井重大危害风险评估、井下区域性风险评估和单人岗位及工作过程风险评估三个环节。其中矿井重大危害风险评估、井下区域性风险评估属于事前的风险评估,包括矿井安全生产系统改变和调整前、单项工程开工前、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制定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的风险评估,以及对矿井重大危害进行的定期风险评估等。单人岗位及工作过程风险评估属于事中的风险评估,要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紧密结合,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风险评估。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事故隐患是指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和生产过程中的特殊生产工艺。重大事故隐患要严格按照国务院446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进行认定。一般事故隐患分为A、B、C三级,A级事故隐患是指煤矿治理有困难,需要由甲方协助治理或治理期限在10天以上的一般隐患(包括风险等级达到“极高”,现场不能立即处理的隐患);B级事故隐患是指区(队)治理有一定困难,需要煤矿协助解决的,或治理期限在3至10天内的一般隐患(包括风险等级达到“高”,现场不能立即处理的隐患);C级事故隐患是指区(队)3天内能够自行治理的一般隐患。
第五条 安全健康管控体系实行全员参与,分级监督管理,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的原则。既按照管理层级实行分级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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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要按照专业负责制,实行专业垂直监督管理。
第六条 矿要逐级建立安全健康管控体系组织机构,制定相应的制度并明确职责。安全健康管控体系机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区(队)或车间安全健康管控体系机构由区(队)或车间正职、副职、技术人员和班组长组成。
第七条 安全管理部门,要配备一名熟悉井下安全生产技术的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矿井安全健康管控体系运行信息的收集、传递、上报和管理,区(队)要明确一名专职或兼职的安全健康管控体系信息管理人员,负责区(队)安全健康管控体系运行信息的收集汇总及上报。安全管理部门要对收集的隐患及问题及时进行筛选、分类和审查,按照专业及性质分别传送到矿专业主管部门和矿专业负责人。
第二章 事前的风险评估及责任
第八条 矿井每季度要对全矿井以及现有各个生产区域进行一次全面的重大危害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情况对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进行修改补充完善;矿井安全生产系统改变和调整前、调整后要分别组织进行风险评估;每月要定期对矿井重点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对发现的隐患或问题治理完成后,要对治理后的状态进行风险再评估。这项工作由矿长负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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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矿井新采区、新采掘头面,在开工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编制采区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包括应急预案)等;矿井根据生产地区情况的变化,随时安排对生产区域进行风险评估。这项工作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
第十条 采掘工作面主要设备安装、设施构建、拆除前以及工作环境、条件发生变化等情况和特殊生产工艺开工前,都要进行风险评估;这项工作由专业矿长负责组织。
第三章 隐患排查治理和事中的风险评估程序及责任
第十一条 煤矿是安全健康管控体系运行工作的主体。煤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健康管控体系运行工作全面负责,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煤矿专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参加的全面隐患排查,并留有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检查人员签字的排查汇总记录,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风险评估后要安排整改落实,并在安全管理部门备案;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本矿风险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专门会议,分析事故隐患产生的原因,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安排布署全矿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留有记录。
煤矿安全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健康管控体系有关工作的开展和运行情况负责,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每旬至少组织一次各级管理人员对全矿井进行安全健康管控体系运行情况的专项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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