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同意:
(a) 制造商的材料标准样本和合同中规定的样本均由承包商自费提供,以及 (b) 工程师指示作为变更增加的样本。
每件样本都应标明其原产地以及在工程中的预期使用部位。
7.3 检查
雇主的人员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
(a) 应完全能进入现场及进入获得自然材料的所有场所,以及
(b) 有权在生产、制造和施工期间(在现场或其他地方)对材料和工艺进行审核、检
查、测量与检验,并对永久设备的制造进度和材料的生产及制造进度进行审查。
承包商应向雇主的人员提供一切机会执行该任务,包括提供通道、设施、许可及安全装备。但此类活动并不解除承包商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在覆盖、掩蔽或包装以备储运或运输之前,无论何时,当此类工作已准备就绪,承包商应及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随即进行审核、检查、测量或检验,不得无故拖延,或立即通知承包商无需进行上述工作。如果承包商未发出此类通知而工程师要求时,他应打开这部分工程并随后自费恢复原状,使之完好。
7.4 检验
本款适用于所有合同中规定的检验,竣工后的检验(如有时)除外。 承包商应提供所有为有效进行检验所需的装置、协助、文件和其他资料、电、燃料、消耗品、仪器、劳工、材料与适当的有经验的合格职员。承包商应与工程师商定对任何永久设备、材料和工程其他部分进行规定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工程师可以按照第13款【变更和调整】的规定,变更规定检验的位置或细节,或指示承包商进行附加检验。如果此变更或附加检验证明被检验的永久设备、材料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规定,则此变更费用由承包商承担,不论合同中是否有其他规定。
工程师应提前至少24小时将其参加检验的意图通知承包商。如果工程师未在商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检验,除非工程师另有指示,承包商可着手进行检验,并且此检验应被视为是在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
如果由于遵守工程师的指示或因雇主的延误而使承包商遭受了延误和(/或)导致了费用,则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并有权依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要求:
(a) 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如果竣工已经或
将被延误;以及
(b) 支付任何有关费用加上合理利润,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
在接到此通知后,工程师应按照第3.5款【决定】的规定,对此事作出商定或决定。 承包商应立即向工程师提交具有有效证明的检验报告。当规定的检验通过后,工程师应对承包商的检验证书批注认可或就此向承包商颁发证书。若工程师未能参加检验,他应被视为对检验数据的准确性予以认可。
7.5 拒收
如果从审核、检查、测量或检验的结果看,发现任何永久设备、材料或工艺是有缺陷的或不符合合同其他规定的,工程师可拒收此永久设备、材料或工艺,并通知承包商,同时说明理由。承包商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使被拒收的项目符合合同规定。 若工程师要求对此永久设备、材料或工艺再度进行检验,则检验应按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如果此类拒收和再度检验致使雇主产生了附加费用,则承包商应按照第2.5款【雇主的索赔】的规定,向雇主支付这笔费用。
7.6 补救工作
不论以前是否进行了任何检验或颁发了证书,工程师仍可以指示承包商:
(a) 将工程师认为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永久设备或材料从现场移走并进行替换; (b) 把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任何其他工程移走并重建;以及 (c) 实施任何因保护工程安全而急需的工作,无论因为事故、不可预见事件或是其他事
件。
承包商应在指示规定的期限内(如有时)在一合理的时间或立即(如果依(c)段所述是急需的)执行该指示。
如果承包商未能遵守该指示,则雇主有权雇用其他人来实施工作,并予以支付。除非承包商有权获得此类工作的付款,否则他按照第2.5款【雇主的索赔】的规定,向雇主支付因其未完成工作而导致的费用。
7.7 对永久设备和材料的拥有权
在下述时间的较早者,符合工程所在国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每项永久设备和材料均应成为雇主的财产,无任何留置权和其他限制:
(a) 当运至现场时;
(b) 当依据第8.10款【暂停时永久设备和材料的支付】承包商有权获得相当于永久设
备和材料的价值的付款时。
7.8 矿区使用费
除非规范中另有规定,承包商应为下列各项支付所有矿区使用费、租金或其他费用:
(a) 从现场外获得的原材料;以及
(b) 对拆除及开挖的材料和其他剩余材料(无论是天然的或合成的),但不包括合同中
规定的现场内的弃土区。
8 开工、延误和暂停
8.1 工程的开工
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天通知承包商开工日期。
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说明,开工日期应在承包商接到中标函后的42天内。 承包商应在开工日期后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开始实施工程,随后应迅速且毫不拖延地进行施工。
8.2 竣工时间
承包商应在工程或区段(如有时)的竣工时间内完成整个工程以及每一区段(视情况而定),包括:
(a) 通过竣工检验,以及
(b) 完成合同中规定的所有工作,这些工作被认为是为了按照第10.1款【对工程和区
段的接收】的规定,进行移交之目的而完成工程和区段所必需的工作。
8.3 进度计划
在按照第8.1款【工程的开工】的规定接到通知后28天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详细的进度计划。
当原进度计划与实际进度或承包商的义务不符时,承包商还应提交一份修改的进度计划。 每份进度计划应包括:
(a) 承包商计划实施工程的次序,包括设计(如有时),承包商的文件,采购,永久设
备的制造,运达现场,施工,安装和检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
(b) 每个指定分包商(在第5款【指定分包商】中定义的)的工程的各个阶段, (c) 合同中规定的检查和检验的次序和时间,以及 (d) 一份证明文件,内容为:
(i) 对实施工程中承包商准备采用的方法和主要阶段的总体描述,以及
(ii) 各主要阶段现场所需的各等级的承包商的人员和各类承包商的设备的数量的
合理估算的详细说明。
除非工程师在接到进度计划后21天内通知承包商该计划不符合合同规定,否则承包商应按照此进度计划履行义务,但不应影响到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义务。雇主的人员应有权在计划他们的活动时依据该进度计划。
承包商应及时通知工程师,具体说明可能发生将对工程造成不利影响、使合同价格增加或延误工程施工的事件或情况。工程师可能要求承包商提交一份对将来事件或情况的预期影响的估计,和(或)按第13.3款【变更程序】提交一份建议书。
如果在任何时候工程师通知承包商该进度计划(规定范围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与实际进度及承包商说明的计划不一致,承包商应按本款规定向工程师提交一份修改的进度计划。
8.4 竣工时间的延长
如果由于下述任何原因致使承包商对第10.1款【对工程和区段的接收】中的竣工在一定程度上遭到或将要遭到延误,承包商可依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要求延长竣工时间:
(a) 一项变更(除非已根据第13.3款【变更程序】商定对竣工时间作出调整)或其他
合同中包括的任何一项工程数量上的实质性变化;
(b) 导致承包商根据本合同条件的某条款有权获得延长工期的延误原因; (c) 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
(d) 由于传染病或其他政府行为导致人员或货物的可获得的不可预见的短缺;或
(e) 由雇主,雇主人员或现场中雇主的其他承包商直接造成的或认为属于其责任的任
何延误、干扰或阻碍。
如果承包商认为他有权获得竣工时间的延长,承包商应按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当依据第20.1款确定每一延长时间时,工程师应复查以前的决定并可增加(但不应减少)整个延期时间。
8.5 由公共当局引起的延误
如果下列条件成立,即:
(a)承包商已努力遵守了工程所在国有关合法公共当局制定的程序; (b)这些公共当局延误或干扰了承包商的工作;以及 (c)此延误或干扰是无法预见的,
则此类延误或干扰应被视为是属于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b)段中规定的一种延误原因。
8.6 进展速度
如果任何时候:
(a) 实际进度过于缓慢以致无法按竣工时间完工,和(/或)
(b) 进度已经(或将要)落后于第8.3款【进度计划】中规定的现行进度计划,
除了由于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中所列原因导致的落后,工程师可以指示承包商按照第8.3款【进度计划】的规定提交一份修改的进度计划以及证明文件,详细说明承包商为加快施工并在竣工时间内完工拟采取的修正方法。 除非工程师另有通知,承包商应自担风险和自付费用采取这些修正方法,这些方法可能需要增加工作时间和(/或)增加承包商人员和(/或)货物。如果这些修正方法导致雇主产生了附加费用,则除第8.7款中所述的误期损害赔偿费(如有时)外,承包商还应按第2.5款【雇主的索赔】的规定向雇主支付该笔附加费用。
8.7 误期损害赔偿费
如果承包商未能遵守第8.2款【竣工时间】,承包商应依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为此违约向雇主支付误期损害赔偿费。这笔误期损害赔偿费是指投标函附录中注明的金额,即自相应的竣工时间起至接收证书注明的日期止的每日支付。但全部应付款额不应超过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误期损失的最高限额(如有时)。
除工程竣工之前根据第15.2款【雇主提出终止】发生终止事件的情况之外,此误期损害赔偿费是由于承包商违约所应支付的唯一损失费。此损失费并不解除承包商完成工程的义务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义务或责任。
8.8 工程暂停
工程师可随时指示承包商暂停进行部分或全部工程。暂停期间,承包商应保护、保管以及保障该部分或全部工程免遭任何损蚀、损失或损害。
工程师还应通知停工原因。如果且(在一定程度上)已通知了原因并认为是因为承包商的责任所导致,则下列第8.9款、第8.10款和第8.11款不适用。
8.9 暂停引起的后果
如果承包商在遵守工程师根据第8.8款【工程暂停】所发出的指示以及/或在复工时遭受了延误和/或导致了费用,则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并有权依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要求:
(a) 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如果竣工已经或
将被延误;以及
(b) 支付任何有关费用,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
在接到此通知后,工程师应按照第3.5款【决定】的规定对此事作出商定或决定。 如果以上后果是由承包商错误的设计、工艺或材料引起的,或由于承包商未能按第8.8款【工程暂停】的规定采取保护、保管及保障措施引起的,则承包商无权获得为修复上述后果所需的延期和招致的费用。
8.10 暂停时对永久设备和材料的支付
承包商有权获得未被运至现场的永久设备以及/或材料的支付,付款应为该永久设备以及/或材料在停工开始日期时的价值,如果:
(a) 有关永久设备的工作或永久设备以及/或材料的运送被暂停超过28天,以及 (b) 承包商根据工程师的指示已将这些永久设备和/或材料标记为雇主的财产。
8.11 持续的暂停
如果第8.8款【工程暂停】所述的暂停已持续84天以上,承包商可要求工程师同意继续施工。若在接到上述请求后28天内工程师未给予许可,则承包商可以通知工程师将把暂停影响到的工程视为第13款【变更和调整】所述的删减。如果此类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承包商可根据第16.2款【承包商提出终止】发出通知,提出终止合同。
8.12 复工
在接到继续工作的许可或指示后,承包商应和工程师一起检查受到暂停影响的工程以及永久设备和材料。承包商应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在工程、永久设备或材料中的任何损蚀、缺陷或损失。
9 竣工检验
9.1 承包商的义务
承包商在根据第4.1款【承包商的一般义务】(d)段所述提交文件后,应根据本款和第7.4款【检验】进行竣工检验。
承包商应提前21天将某一确定日期通知工程师,说明在该日期后他将准备好进行竣工检验。除非另有商定,此类检验应在该日期后14天内于工程师指示的某日或数日内进行。 在考虑竣工检验结果时,工程师应考虑到因雇主对工程的任何使用而对工程的性能或其他特性所产生的影响。一旦工程或某一区段通过了竣工检验,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一份有关此类检验结果并经证明的报告。
9.2 延误的检验
如果雇主无故延误竣工检验时,则第7.4款【检验】(第五段)和(/或)第10.3款【对竣工检验的干扰】将适用。
如果承包商无故延误竣工检验,工程师可通知承包商要求他在收到该通知后21天内进行此类检验。承包商应在该期限内他可能确定的某日或数日内进行检验,并将此日期通知工程师。 若承包商未能在21天的期限内进行竣工检验,雇主的人员可着手进行此类检验,其风险和费用均由承包商承担。此类竣工检验应被视为是在承包商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且检验结果应被认为是准确的。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