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一人统一保管使用。严禁在任何空白合同上加盖银行帐户印签。 第二十六条 出纳人员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将银行帐户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或套取现金。在每月末要做好与银行的对帐工作,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帐项进行分析,查找原因,并报财务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应收帐款的管理:对应收帐款,每季末做一次帐龄和清收情况的分析,并报有关领导和分管业务部门,督促业务部门积极催收,避免形成坏帐。
第二十八条 其他应收款的管理:应按户分页记帐,要严格个人借款审批程序,借款的审批程序是:借款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借用现金,必须用于现金结算范围内的各种费用项目的支付。
第五章 投资业务
第二十九条 投资业务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
第三十条 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的应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金融资产或承担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和回购;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是企业采用短期获利模式进行管理的金融工具投资组合中的一部分;属于衍生金融工具。只有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才能指定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第三十一条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第三十二条 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有固定或可确定金额和固定期限,且明确打算持有至到期日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
第三十三条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企业持有的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采用权益法的,应当分别“投资成本”、“损益调整”、“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进行明细核算。
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还是其他投资,都应进行详细的记录。
第六章 固定资产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要做到有帐、有卡,帐实相符。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核算与管理,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和调入均按实际成本入帐,固定资产折旧采用采取分类折旧办法按月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费用按月计入当期费用。固定资产的折旧率按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和分类折旧年限计算确定。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第三十九条 对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要进行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点中发现短缺或盈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编制盘盈盘亏表,报财务部审核后,经有关领导批准后进行帐务处理。
第四十条 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帐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处置一般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核算。
第四十一条 新增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第七章 收入管理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收入包括手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营业收入等。营业收入要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并认真核实、正 确反映,以保证公司损益的真实性。
第四十三条 营业收入要按照规定列入相关的收入项目,不得截留到帐外或作其他处理。
第八章 成本费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业务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业务有关的支出,按规定计入成本费用。成本费用是管理公司经济效益的重要内容。控制好成本费用,对堵塞管理漏洞、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第四十五条 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包括: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一)成本: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确定适合本企业的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和成本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二)销售费用:在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职工薪酬、业务招待费、折旧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广告费、维修费等。
(三)管理费用包括: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车辆使用费、报刊费、会议费、办公费、董事会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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