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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基本概述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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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公司法基本概述与制度 (一)

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5分。以以往考试情况来看,公司法律制度普遍会与证券法律制度结合在案例分析题出现。

本章考点较多,考点需要准确理解,部分考点需要死记硬背,复习难度较大。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第一节公司法基本概念与制度 【考点1】注册资本(★★★)

1.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有限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实行“认缴制”,以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本总额”为注册资本; 2.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仍实行“实缴制”,以公司“实收股本总额”为注册资本;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和验资制度。 (1)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2)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示】有限公司股东和发起设立之股份公司发起人实缴出资时无须验资。需履行验资程序的只有募集设立之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和认股人的出资。

【链接】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换言之,投资人可以抽回出资的情形: (1)未按期募足股份;

(2)发起人未按期(30日)召开创立大会; (3)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多选题)

3.同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一般性地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首次出资比例要求、实缴出资的期限要求、货币出资的比例要求以及强制验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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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释】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由公司股东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例-多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认股人缴纳出资后,有权要求返还出资的情形有( )。(2014年) A.公司未按期募足股份 B.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C.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情节严重 D.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 网校答案:ABD

【考点2】股东的出资出资方式(案例分析题)(★★★) (一)一般规定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財产除外。 2.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包括: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

3.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二)关于出资形式的解释 1.以股权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以下称“股权所在公司”)股权出资。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1)已被设立质权;

(2)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2.以债权出资

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2)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3)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2.非货币财产的评估作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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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解释】根据2014年修订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登记机关不再要求非货币出资必须经过“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也就是说,对非货币财产的评估作价,可以由股东协商一致确认。 【提示】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履行出资义务

股东出资是否缴纳,主要看股东出资的財产权是否依照章程的规定依法转移至公司。 (1)货币应当足额存入公司银行账户;

(2)非货币财产,如动产、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移转手续。

3.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岀资 (1)已经交付公司使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

《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当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提示】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出资人以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或者设定权利负担(如担保)的土地使用权出资(财产存在瑕疵)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该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4)无权处分

出资人以其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的效力产生争议的,应当按照《物权法》所规定的无权处分规则处理:即该出资行为并非一概无效,公司只要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即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这些条件包括:

①公司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即公司不知道氐资人对该财产无处分权; ②)以合理的价格受让,即该财产经评估合理作价;

③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提示】公司如果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原所有权人则有权取回该财产,此时应当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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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例-单选题】甲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7年1月5日。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乙以其名下的一套房产出资。乙于1月7日将房产交付公司,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5月9日,股东丙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乙履行出资义务。5月31日,人民法院责令乙于10日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6月6日,乙完成办理权属变更手续。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乙享有股东权利的起始日期是( )。(2017年) A.1月7日 B.1月5日 C.6月6日 D.5月31日 网校答案:A

网校解析: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1月7日)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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