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办事指南
事项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登记 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办理对象 及范围 (一)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二)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应当在合同、章程审批之前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办理 条件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或者拟设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在报送审批前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四)设立其他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一、内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申办 材料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二、外资企业名称登记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3、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三、已设立企业的名称变更预先核准 企业设立登记前,《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载的投资人名称(姓名)、投资额、投资比例等信息发生变动的,申请人可向企业名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企业名称登记机关核准后重新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载信息调整应提交的文件: 1、全体投资人(包括原投资人)签署的《预先核准企业名称调整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原投资人退出的,应提交由原投资人盖章、签名的原投资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本规范适用申请变更《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中记载的投资人名称(姓名)、投资额、投资比例。 四、预先核准名称申请延期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未到企业登记机关完成设立或变更登记的,通知书规定的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有正当理由,需延长预先核准名称有效期的,申请人应在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申请延期。有效期延长时间不超过6个月。 延长预先核准名称有效期应提交的文件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1、当场作出决定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通过办理期限 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3、登记许可应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 标准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名称注册登记,缴纳登记费100元。 内资企业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不收费。 咨询电话 0662-3362315 办理事项表格下载
表格另附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