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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鹏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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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个,除去34个早夭或当了道士的,有过婚史的不到164位,其中有再婚、离婚史的就高达28个,接近20%①。在民间离婚记载更是数不胜数,在《户婚律》中,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妇女离婚自由这一权利。唐律规定如果丈夫长时间不归或者死亡,妻子便可以自行再嫁他人而不受任何人(除父母)干涉。有些唐朝话本中也出现过婆婆劝儿媳再嫁的记载②,也从侧面表现出唐代妇女在再嫁问题上比其他朝代有了更多的自由。

(三)唐代婚姻法律制度具有森严的等级性

上文提到,唐代婚姻法明文规定必须严格区分良贱,两者之间不得通婚。否则要处以严厉的惩罚,并且解除婚姻。“诸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者,徒二年。以妾及客女为妻,以婢为妾者,徒一年半。各还正之”(《唐律·户婚律》)。另一方面,良人也不得收养贱人子女。否则收养者和送养者都要处以杖刑或徒刑。因此,唐代婚姻制度具有浓厚的等级色彩。等级婚制不仅体现在良贱不婚,在良民中也存在士民不婚。官宦人家和普通百姓也是不能随便通婚的。

(四)唐代婚姻法律制度具有国家强制性

唐律“诸法合一”,民刑不分,通过刑罚来处理民事案件。对本来应属于私法性质的婚姻法律关系也按照公法来调整。使婚姻法律关系受到国家更强的干涉。一方面使私人对本身婚姻家庭事宜缺乏自治权,从婚姻的缔结、解除到成婚的时间,礼节,甚至婚姻关系双方的财产关系都要受到刑罚的干涉。违反结婚条例而成婚的一律没有法律效力,按律解除婚姻关系,并轻者杖,重者绞。这便是唐朝婚姻法律制度具有国家强制性的表现。但从另一方面来看,国家通过法律对婚姻家庭事宜的各种干涉和强制正是对婚姻家庭关系重视的表现。

三、《唐律》的婚姻法律制度对当代婚姻法的现实意义

(一)择偶标准“门当户对”的现代延续

自古以来,中国人择偶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门当户对”。“门当户对”在现行汉语字典中的解释:“男女双方家庭的社会地位、经济状况相当,结亲很合适。”唐律沿袭了千余年来对门当户对的规定,唐朝时期,社会普遍奉行良贱不婚,士民不婚。不

① 刘昫:《唐朝放妻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第455页。 ② 石君宝:《秋胡变文》,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67年,第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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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身份地位的人群之间很难形成婚姻关系。在当代社会中,“门当户对”有了自己的新的含义,主要是因为经济发展不足,导致婚姻双方在婚前考虑婚后的物质基础而导致的。在现行法律中提倡婚姻自由,反对所谓“门当户对”,但文章认为,《唐律》中体现的“门当户对”对当代社会仍有积极意义。 1、“门当户对”促进社会的稳定。

婚姻法的作用在于维护社会秩序,规范婚姻家庭的权利义务关系,鼓励不分阶层的婚姻自由固然能够促进社会流动,营造公平开放的婚姻环境,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阶层的不同与分化已经成为不可争议的事实,如果不同阶层的婚姻主体缔结婚姻关系,双方所代表的家庭之间的矛盾冲突将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也不利于婚姻双方的幸福,便违反了婚姻订立的初衷,因此,“门当户对”便补充了现行法律的不足,用《唐律》中“礼”的方式规范人们的行为方式,促进了社会的稳定。 2、“门当户对”符合中国法制传统。

在中国婚姻法制史中,“门当户对”一直是一个重要的原则,《周礼》规定“门兮相印相惜”。意思是门当户对才能相互扶持,才能组成一个幸福的家庭。

在具有数千年传统积淀的中国,婚姻主体已经不能脱离传统的限制,进行“自由”的婚姻。每一对婚姻都不能脱离双方家庭所代表的社会关系,婚姻法只有顺应这种事实,才能起到规范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正如以上所述,“门当户对”观在当今社会中仍然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和存在发展的土壤,对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尤其是家庭中的和谐稳定具有巨大的作用。当然,对“门当户对”的把握要在一定的限度内。否则一方面社会流动将受到限制,各阶层无法得到公平公正的机遇,这非但造成部分人在择偶过程中产生阻碍,并且阶层矛盾容易滋生,给社会制造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另一方面如果刻意追求“门当户对”容易膨胀人们的虚荣心和攀比心理,从而失去婚姻的本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新面孔

现行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很显然,这与现代法制精神相符,有利于青年男女追求婚姻幸福,但文章认为,现代的婚姻法制,依然不能完全抛弃中国古代法制史中作为首要条件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1、父母在婚姻法制中的特殊的地位

媒妁之言在当代社会中当然不再需要,但是对于父母之命,可以完全抛弃吗? 在《唐律·户婚律》中,父母具有主婚权,婚姻大事完全秉承父母之命,父母在婚姻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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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中占据着特殊的但又是支配性的地位,在当今社会中,当然不需要父母“之命”了,但如果固守婚姻法中“婚姻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的条文对待父母就有些不合情理,也不符合中国法制史中一脉相承的传统,自古以来长幼有序,尊老爱幼的传统对现代和谐家庭与和谐社会的建立仍然有重大的作用,这是不容忽视的。文章认为首先不可排除父母的影响,毕竟婚姻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有了父母所代表的家族关系的支持,婚姻双方才能更加幸福,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其次,父母的经验与社会关系是子女成长不可或缺的,从这方面看,婚姻法律关系中,无时无处不包含父母的影子,因此,婚姻法中规定的“不得干涉婚姻自由”中,应当充分考虑父母的因素,这是继承法制传统的需要,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的要求。 2、父母“之命”需合法合理

不可否认,当今社会仍然存在着“包办婚姻”的现象。1950年《婚姻法》中便早有规定:“禁止包办婚姻”。包办婚姻源自不合理的婚姻习惯,这种习惯是数千年来不断演变而成的。如果父母“之命”超过限度,就很容易滑到“包办婚姻”的深渊。因此,父母应当在充分尊重子女婚姻自愿的前提下行使建议权,而不是“包办权”。《户婚律》中提到父母不得用子女的婚姻来换取财物,也就是反对买卖婚姻,司马光《资政通鉴》中又提到唐代婚姻中父母较为能够听取子女的意见。唐代开放性的婚姻法制给当代留下了深刻的借鉴意义。

(三)一夫一妻制的现代意义

唐律中的一夫一妻实际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并不是现代意义中的一夫一妻制,我

们在剔除其中作为封建法中只维护夫权的糟粕后,也有一些有益的经验值得吸收。 1、一夫一妻制与“离婚潮”

自1976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离婚率一直居高不下,据2005年的数据,不到三十年的时间内,中国的离婚绝对值增长了150万对,增长了526%①;从而出现了一个“离婚潮”。离婚率的不断增高是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包括经济发展、人们思想观念变化、生活方式的多样等等。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在感情破裂后再次结成婚姻的自由,有利于维护人们的幸福。但另一方面,离婚率居高不下引起的社会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首当其冲的是离婚的中年女性。中年女性由于离婚而造成的自身危害远远大于男方,因为很难在接下来的生活中再找到合适的伴侣,在生活、工作中必然要遭到比男方更大的损害。其次,离婚率高的附加影响是未成年人

① 陈苇:《离婚诉讼前处理子女抚养纠纷的一种新机制》,《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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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率提高。据调查,犯罪的未成年人一半以上均为单亲儿童;35%的离异家庭中不抚养孩子的一方不能按时甚至不给付抚养费①。这样就容易使未成年人缺乏基本生活保障而铤而走险。另一方面,在离异家庭中长大的孩子也缺乏双亲的爱护,性格比较孤僻,乖张,比正常家庭的儿童更容易滑入犯罪的深渊。因此,离婚率高,也会直接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率提高。最后,离婚率提高也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近年来的一些案例表明,离婚当事人经常以自杀或者其他极端方式相威胁,影响了正常生活秩序。

现代离婚率居高不下一定程度上与唐朝社会有些相似,唐代是中国古代离婚率最高的时期。唐代订立的婚姻法同样鼓励离婚自由,但却未造成危害社会秩序的程度。文章认为唐代婚姻法规定的有张有弛是一个重要原因。比如《户婚律》卷十二中提到,夫妻离婚必须先到父母处“调解”,然后才能决定是否离婚,姑且不论所谓“调解”是否阻碍离婚自由,据记载,正是通过这一个程序上的规定,使离婚率得到了控制,在当代离婚率居高不下的现实中,正是缺乏一离婚自由利益衡平机制,即在特定条件下对离婚自由做适当的限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说,我国目前对于离婚的限制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均微乎其微。我们应该建构一套有效的制度和程序,以确保离婚给当事人的伤害降至最小程度,并切实保障离婚后经济上处于弱势的一方及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不因离婚而陷入贫困。②

2、一夫一妻制与“婚外恋”、“一夜情”“包二奶”

唐律中规定的的一夫一妻制,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一夫一妻制,它“成了只是对妇女而不是对男子的一夫一妻制。它对婚姻忠诚的要求是单向的,只要求妇女忠诚,对丈夫并不要求。而真正意义的一夫一妻制,对婚姻忠诚的要求是双向的,是彼此的忠诚,一切公开的、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与一夫一妻制的要求背道而驰,无论是现在或将来,都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③

在当代,“婚外恋”、“一夜情”、“包二奶”等作为一种隐蔽的婚恋关系大量存在。这些形式可以说就是“以往一夫多妻制或一妻多夫制在特定条件下的复活”④。其造成的危害也是非常广泛的。首先便是家庭的破裂,有些学者认为这些现象正是为了获取真正爱情,是现代社会开放的表现。但据调查表明,大多不是立足于追求感情,而是立足于满足欲望。“婚外恋”、“包二奶”、“一夜情”等现象的产生及泛滥,是对传统道德观念、婚姻观念的一种冲击,也对中国现有婚姻制度形成了重大的冲击,它是对一夫一妻制原则的破坏。

① 孙晓英:《离婚衡平机制研究》,《郑州大学》2007年第1期。 ② 夏吟兰:《中国是离婚最自由的国家》,《小康》2009年第7期。 ③ 王维国:《恩格斯的婚姻伦理思想及其现代启示——比较两种不同意义的一夫一妻制》,《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2008年第4期。 ④ 王维国:《恩格斯的婚姻伦理思想及其现代启示——比较两种不同意义的一夫一妻制》,《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200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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