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是绝对不允许这些现象的发生,提到的“双妻并嫡,悬为厉禁”,如果已婚男女与他人耦合,便“以奸论”处以三年以上徒刑。在更加开放的今天,当然不需要用法律的方式禁止,但是,为了维护善良风俗的原则,法律应当限制这些妨碍婚姻正常发展的行为,《户婚律》中规定,如果妻子发现丈夫有与别的女子耦合,可以向官府报案,惩罚过错方。文章认为可以借鉴《唐律》中的规定,给妻子一个能够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的机会。
现行婚姻法在限制婚外恋等问题上是通过离婚财产的分配上适当照顾无过错方,但其效果并不明显,婚外恋问题仍然越演越烈。从外,如果在事先签订了财产分配协议,离婚时便依据协议,无法起到照顾无过错方的作用。文章认为应当加大对“婚外恋”过错方的惩罚力度,在离婚财产分配上更倾向无过错方。 严厉的惩罚或许会成为维护家庭稳定的有效方法。
结语
唐代婚姻法律以其开放性促进了唐代社会的发展,当今社会中,要解决婚姻法制中的问题,应当不断的挖掘《唐律》特别是《户婚律》中的一些积极的因素,如保护妇女的立法和维护一夫一妻制的规定。当然也不能忽视《唐律》中的维护等级制度的消极因素。文章由于资料占有的不足,对《唐律》对唐代社会具体的作用尚不能全面的阐述,在进一步的研究中,作者建议法学应当结合历史学,社会学,人类学等相关学科,充分掌握各学科的原始资料,还原唐代婚姻制度的原貌,促进唐代婚姻法制研究的进一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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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谢
呈现在各位老师和同学面前这本论文得以完成,我要向很多人表示谢意。首先我要感谢我的论文指导导师关保国老师,他不厌其烦的指导是我完成论文的重要力量,其次我要感谢图书馆的几位老师,他们帮我查找了很多相关的资料和书籍,让我能够得到更多的材料来支撑我的观点,再次,我要感谢我引用的数位学术界在法制史领域耕耘的数代学者,他们的研究使本论文的编辑成为可能。尤其是王维国、甄艳楠、张文胜、叶英萍等关于唐代婚姻法的综述和一些专题论述。在此谨致谢忱。我还要感谢对我论文的排版和编辑提供帮助的同学,再次感谢他;们的热情帮助。当然,由于本人水平有限。论文中难免有些不足之处,还望各位老师和同学加以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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