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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因管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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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 1 【关键词】无因管理 社会意义 构成要件 现状 缺陷 ............................................... 1 【引言】 ......................................... 1 一、社会意义 ..................................... 2 二、无因管理制度概述 ............................. 2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 2 (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 2 (1)主观要件。 ............................. 2 (2)客观要件。 ............................. 3 三、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 ........................... 4 四、无因管理的法律意义 ........................... 4 五、管理人和本人的义务 ........................... 5 (一)本人的义务 ............................... 5 (二)管理人的义务 ............................. 6 六、我国无因管理制度的现状及缺陷 ................. 6 参考文献 ......................................... 8

【内容摘要】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物的行为。在通常情况下,管理他人事务必须要有合法的根据,或者受人委托或有法定的义务,否则就有可能构成侵权行为,然而无因管理则是一种例外情形。在现代民法之债中,无因管理是为民事法律之债的发生根据之一,这个具有悠久历史的法律制度一直与社会道德紧密联系着,同时无因管理制度的运用范围和实现程度体现着人类社会情感的文明发展,社会文明越高,人们情操越高尚,无因管理行为的发生就必将越频繁。法律在立法上设置无因管理一制度,不仅赋予无因管理人一些权力并对其义务也作了一些严格的规定。从而对于鼓励助人为乐、阻却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无因管理 社会意义 构成要件 现状 缺陷 【引言】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物的行为。在通常情况下,管理他人事务必须要有合法的根据,或者受人委托或有法定的义务,否则就有可能构成侵权行为,然而无因管理则是一种例外情形。在现代民法之债中,无因管理是为民事法律之债的发生根据之一,这个具有悠久历史的法律制度一直与社会道德紧密联系着,同时无因管理制度的运用范围和实现程度体现着人类社会情感的文明发展,社会文明越高,人们情操越高尚,无因管理行为的发生就必将越频繁。法律在立法上设置无因管理一制度,不仅赋予无因管理人一些权力并对其义务也作了一些严格的规定。从而对于鼓励助人为乐、阻却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从法的历史发展看,无因管理作为一项一般性制度,其制度理念源自于古代法中对遗失物拾得这一具体事实的法律规定。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最早创设于罗马法,近现代大多数国家亦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无因管理制度。大陆法系各个国家和地区承继了这一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3条出于完善民法体系结构的需要,确立了无因管理制度,这符合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崇义贬利”、“仁者爱人”的义利伦理观,对在全社会弘扬助人为乐、扶危济困的良好道德风尚有着广泛、深远而又积极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112条对无因管理的内容也有些规定。但是,我国民法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内容简单,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不便。为此,我们应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学者对无因管理的成果和这些国家和地区关于无因管理制度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从更深层次上研究无因管理制度,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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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意义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而对他人事物进行管理或服务。为他人管理事务者为管理人,其事务受管理者为本人,称受益人我国自古就有“个人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救人一命,胜造七级俘虏”之遗训,今有“见义勇为”之义举。罗马法有“干涉他人之事为违法”,英美法系亦倡导“私法自治”的原则。然而人类之存在,彼此相互联系,如何规范人类的行为,一方面又要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干预他人事务为合法,趋利避害,维护社会和谐发展。无因管理制度源于古罗马法,近代各国民法建立相应的无因管理法制度。它所要倡扬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确认无因管理的合法性,以阻却无因管理的违法性,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在性质上,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我国对无因管理的规定较为简单,在很多方面需要完善。但我国现行法对于管理人是否可以收取报酬没有规定,鉴于无因管理本为社会善良行为,法律鼓励社会成员进行无因管理,但不鼓励社会成员通过无因管理为自己谋取利益。

二、无因管理制度概述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1、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人称管理人;受管理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人为本人,又称受益人。因管理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属于准契约之一,赋与两种诉权:一种是无因管理正面诉权,也称无因管理直接诉讼,即本人对管理人之诉权。另一种是无因管理反面诉权,也称为无因管理反对诉讼,即管理人对于本人的诉权。

(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1)主观要件。

无因管理的构成在主观上须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即管理意思,是指以其管理行为所生的事实上的利益,归属于他人的意思。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有“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一文,其中的“为”字即说明管理人之管理事务,在意思上是为他人,而不是为自已。这种管理意思,就是在管理人主观上,使管理或者服务行为所产生的利益,归属于本人。区别于代理行为,代理行为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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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直接作用于本人。即使管理人以自已的名义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如果所产生的事实上的利益,归属于本人,也成立无因管理。如果管理人没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则构成侵权行为。“为他人”的判断标准,是依社会通常客观标准,就是以本人事实上受益为准,如看邻居的屋顶漏雨而为其修缮,然邻居其实喜欢在漏屋里听风雨,亦成立无因管理。同时,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与为自已管理的意思可以并存。例如修理邻居快要倒塌的房屋,既为邻居,也可以使自己免除危险,也可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对于本人是谁,没有认识的必要,即使对于本人认识错误,对于真实的本人依然成立无因管理。对于主观要件的意思表示,有的学者认为以行为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要件,否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主体资格,对此,笔者认为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不以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要件,具有主观上的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即可,如一个九岁的儿童为管理他人遗失的牲畜即成立无因管理。 (2)客观要件。

①管理他人事务

有的学者认为,所谓管理,就是处理事务的行为。这种行为因为是为本人谋取利益,因此管理行为不仅包括保存、利用、改良等处分行为,而且包括为本人新取得权利或负担义务的行为。笔者认为,无因管理的管理行为仅限于保存、利用、改良等处分行为,而不应包括为本人新取得权利的管理行为。管理人进行管理的事务须为他人满足生活需要的事项。

事务应为积极的事务,单纯的不作为,则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事项。管理的事务,可以是经济的事务,也可以是非经济的事务,如我国台湾民法第175条规定“管理人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体或财产上之急迫危险而为事务管理者”一段,即可明了。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可以是继续的行为,也可以是一时的行为。但宗教、道德或习俗的事项,如有的为病人祈祷、为朋友介绍恋人;违法行为,如为盗窃分子保存赃物;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须经本人授权方可实施的行为,不能作为无因管理的事项。无因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而非管理人的事务。如李某对他人丢失的牲畜加以饲养、王某对不慎落水的人进行救助等。管理人在管理中管理自己的事务当然不能成立无因管理。现实生活中,如李某自己饲养自己的牲畜、王某清偿自己的债务。管理人主观上认为管理人所作出的管理行为是为他人的管理,为误信管理,因实际上最终利益的归属属于管理人自己,管理人与本人主体的合一,也就没有了他人之存在。

②无法律上的义务

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一语,明确了构成无因管理的一个重要客观要件,就是管理人无法律上的义务。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的义务和约定的义务。管理人依约对于本人负有义务时,不能成立无因管理。如管理人与他人签有代理、雇佣、承揽合同时,管理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依合同关系确定,管理人与他人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关系。管理人对于本人依法负有义务时也不能成立无因管理。如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虽然对其财产和人身进行了管理义务,还有消防队员的救火行为,但这些义务是法定的义务,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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