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管理办法
(一) 制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必要性; (二) 制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依据; (三) 制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合法性;
(四) 制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施后的效果预测; (五) 有效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需要解决的问题; (六) 其它需要论证的事项。
第十八条 制定操作规程应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特点和
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进行编制。
第十九条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或投用前,安
环部要组织编制新的操作规程,同时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
第三章 起草
第二十条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由安环部负责起草。起草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程应当对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调查,并对制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等内容进行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
“制度”、“细则”、“规程”等。
第二十二条 起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根据内容需要明确制
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管理主体、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管理制度和方式、管理程序、施行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逻辑严密,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管理办法
具有可操作性;文字应当准确、规范、简洁。
第四章 审 核
第二十四条 公司分管安全领导负责审核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文
件草案。主要进行合规性、适用性和有效性审核,并对草案内容进行修改后形成送审稿。未经公司分管安全领导审核确认的送审稿,不得提请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和发布。
第二十五条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文件审核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
查: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
(二)是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矛盾; (三)是否正确处理有关部门和员工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四)是否符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的要求; (五)需要审查的其它方面。
第二十六条 分管安全领导对初次报送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文件
草案,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退回补充修改完善后再次报送的草案,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二十七条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管安
全领导可以缓办或将其退回安环部:
(一)制定依据不充分,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有关部门对文件草案的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安环部未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管理办法
与有关部门协商的;
(三)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分管安全领导应当对经其审核的文件草案出具书面审
核意见。通过分管安全领导审核的,安环部据此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提出审议请求。
第二十九条 安环部报请公司审议的,应当由起草负责人签署意见;
规范性文件由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这几个起草部门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五章 征求意见
第三十条
安环部起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根据实际需要
收集有关资料,并广泛听取其它部门以及员工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公开通告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专题会议等形式。
采取座谈会、专题会议征求意见的,应当对征求的意见作详细记录。
第三十一条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涉及其它部门职责或者与其它部
门职责相关的,安环部应当充分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安环部与相关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安环部应当在上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三十二条 安环部对征求的意见应当予以研究处理;意见合法合
理的,应当采纳;有较大分歧意见的,应当进行协商;协商后不能统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管理办法
一的,安环部应当将征求的意见、分歧的原因、处理建议等形成书面材料,报请公司领导组织协调。
第六章 签发和公布
第三十三条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文稿经审查通过后,由安环部提
交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决定。
第三十四条 经审议通过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由公司主要负责
人签署发布或者主要负责人委托的分管负责人签署发布。
第三十五条 经签署发布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在发布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发放到所有相关岗位。未经公布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得作为实施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也可以确定
自公布之日起一定期间后施行。
第七章 解释、评审、修订、废止和汇编
第三十七条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安环部。但是,
对于其他部门涉及具体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内容,可以授权有关部门进行解释。
第三十八条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解释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解释
方法应当以文义解释为主。任何解释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第三十九条 授权部门解释的,有关部门的解释经分管安全领导审
核后,报请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发。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