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规范认证证书》发放与管理。市级局负责药品零售(含连锁)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发放与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企业应提出重新认证的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且未及时换发证书的,企业应停止药品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载明的内容应当与《药品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药品经营许可证》项目发生变更时,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相关项目应与其同步变更。
第三十一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有效期均已届满且未能通过重新认证的,发证部门应注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先行公示,再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三十二条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遗失或损毁的,企业应当在发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登载声明,并及时向发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发。补发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证书编号、有效期截至日期与原《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相同。
第三十三条 对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经营企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2年组织对其进行一次跟踪检查。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应当制定本辖区监督检查计划,对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
第三十五条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处理。对严重违反或屡次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企业,发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六条 对撤销认证证书的,需在撤销证书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提出重新认证申请。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五条中“企业所在地”指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所在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零售企业所在的县(市、区)。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第三十五条中“严重违反”一词的含义是指认证合格企业出现过违规经销假劣药品的问题,或者存在1项以上(含1项)GSP认证检查项目中严重缺陷项目的问题。
第三十九条 申请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所属经营单位是指企业所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所有药品批发和零售单位。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局是指省会城市、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省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鄂食药监文?2004?75号)同期废止。
附件:方法
1.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申请表
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变更申请表 3.企业主要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 4.企业经营设施、设备情况表 5.企业所属药品经营单位情况表
6.湖北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编号
附件1: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申请表
申请单位: (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部门: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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