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银行业金
融机构现金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 【发文字号】银石发[2012]148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发布日期】2012.08.21 【实施日期】2012.08.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业务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银石发〔2012〕148号)
各驻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石家庄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业务管理,提高现金服务水平,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制定了《石家庄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业务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石家庄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业务管理办法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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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石家庄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和《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 》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对驻石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的现金业务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现金业务管理包括商业银行存取款管理、人民币管理及银行机具管理。
第二章 商业银行存取款管理 在人民银行开户并办理现金出入库业务的商业银行
(以下简称开户商业银行)适用本办法。
为明晰责任,开户商业银行需在监控设施完备、覆盖角度完整、图像清晰流畅的条件下,办理现金装袋、开袋、交接、清点、整点、清分、付出等业务操作,且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得少于6个月。 2 / 7
第一节 计划管理
第四条 人民银行对开户商业银行小面额人民币投放和残损人民币回收实行计划管理。
第五条 小面额人民币投放计划。为保证流通中人民币券别结构的合理性,人民银行根据流通中人民币券别结构等情况,向各开户商业银行下达小面额人民币投放计划。
第六条 残损人民币回收计划。人民银行根据人民币的投放情况、流通中人民币的整洁度和回笼残损人民币情况,下达各开户商业银行残损人民币回收计划。
第二节 预约管理
第七条 预约管理。开户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时,应提前一天向人民银行预先约定存取人民币计划。预约计划包括存款或取款的券别、金额及办理业务的时间等。
第八条 预约计划提交时间。开户商业银行应在每个工作日17:00点之前将次日预约计划提交人民银行货币金银部门;遇节假日时,应在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上午9:00点前将当日预约计划提交。
第九条 在节前大投放和节后大回笼等特殊时期,开户商业银行预约计划应按照人民银行要求,在正常工作日预约的基础上增加预约月计划和周计划。即开户商业银行根据本 3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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