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规划建筑师之家光伏建筑一体化项
目工程合同
发包人: 廊坊市宏泰建设有限公司 承包人: 廊坊新奥光伏集成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2010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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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规划建筑师之家 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工程合同
发包人:廊坊市宏泰建设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承包人:廊坊新奥光伏集成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廊坊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总承包的相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廊坊市规划建筑师之家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工程合同1.2 工程地点:廊坊市开发区艺术大道与和平路交口
1.3 工程内容:规划者之家硅基薄膜太阳能电池光伏建筑一体化发电工程 1.4 承包方式: 设计、采购、施工、安装 、总承包。 1.5 承包范围: 具体描述工程区域范围 。 2工程期限
2.1工程计划开工日期为 2010 年12月1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110天。 2.2 延期开工:承包人按2.1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2.1款约定的开工日期7日之前,向发包人施工现场负责人(或其委托监理)提出延期开工的要求并说明理由。发包人施工现场负责人(或其委托监理)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后7日内答复承包人,发包人施工现场负责人(或其委托监理)同意延期要求的,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施工现场负责人(或其委托监理)7日内不予答复,可视为已同意承包人要求。如发包人施工现场负责人(或其委托监理)不同意延期开工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由于不能按期开工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征得承包人同意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可推迟开工日期,工期相应顺延。由于发包人原因不能按期开工,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3 暂停施工:发包人施工现场负责人(或其委托监理)在征得承包人同意后,可要求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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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24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按发包人施工现场负责人(或其委托监理)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成工程,实施发包人的施工现场负责人(或其委托监理)处理意见后,可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经发包人施工现场负责人(或其委托监理)批准后继续施工。发包人施工现场负责人(或其委托监理)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发包人或承包人因其过错造成暂停施工的,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分别承担相应损失。 2.4 工期延误
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发包人现场监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2.4.1 设计变更及工程量变化; 2.4.2 不可抗力;
2.4.3 不按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4.4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2.4.5 不按约定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2.4.6 工程范围或工程内容的变化;
2.4.7 合同中约定或发包人施工现场负责人(或其委托监理)同意给予顺延的其他情况; 2.4.8 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3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施工现场负责人(或其委托监理)提出报告,发包人施工现场负责人(或其委托监理)在收到报告后3日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报告内容已被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5 工期提前: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竣工日期可以提前。承包人应按提前竣工协议修订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施工现场负责人(或其委托监理)批准。发包人应在 7 日内给予批准,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并承担赶工费用。
2.6 施工进度:承包人应按照自己编制并经发包人施工现场负责人(或其委托监理)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完成具体施工进度。 3 合同文件构成 3.1 本合同文本及附件;
3.2 工程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及规范等相关技术文件; 3.3 承包人提交的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 3.4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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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双方认为合同必须具备的其他任何文件;
4 设计 4.1设计依据
4.1.1发包人给承包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4.1.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4.2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的有关资料。 4.3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的相关资料。
4.4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5现场施工负责人
5.1 发包人施工现场负责人姓名: 周建国 5.2 发包人施工现场负责人职权:
5.2.1 代表发包人全权负责施工现场管理; 5.2.2 有权代表发包人依据合同下达各种指令。
5.3 发包人如需更改其施工现场负责人,须书面通知承包人。 5.4 承包人施工现场负责人姓名: 冯智辉 5.5 承包人施工现场负责人职权:
5.5.1 代表承包人全权负责施工现场管理; 5.5.2 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各种申请、报告; 5.5.3 就施工相关事宜负责与发包人进行协调。
5.6 承包人如需更改其施工现场负责人,须书面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负责原材料质量检验,整体工程质量、工程量、工程进度管理及工程验收,按监理职责进行工作。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6 材料、设备供应
6.1发包人不负责工程所需设备、材料的供应;施工所需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供应。
6.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并符合设计图纸技术要求。 7 双方负责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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