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工程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通过竣工验收并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的工程方可交付使用。zvpgeqJ1hk 使用国家财政资金开展的工程,工程完工并经过工程承担单位自验合格后,应申请由工程所在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进行初步验收,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进行竣工验收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NrpoJac3v1 使用省级财政资金开展的工程,工程完工并经过工程承担单位自验合格后,应申请由工程所在县<区)国土资源组织进行初步验收,由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进行竣工验收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1nowfTG4KI 第二十二条甘肃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竣工验收阶段验收质量评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由验收组评定。fjnFLDa5Zo 第五章工程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国家财政、省级财政补助工程资金由省财政厅在工程计划下达后逐级一次性拨付给工程所在县<区),工程所在县财政部门应及时全额拨付给工程承担单位。tfnNhnE6e5 第二十四条 国家财政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工程承担单位应按照1:1的比例提供配套资金,以保证工程的顺利完成。HbmVN777sL 第二十五条工程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工程承担单位应切实加强工程资金的使用管理,工程所在县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工程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工程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追踪问效,实行绩效评价。V7l4jRB8Hs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工程审计制度,在工程实施中期和竣工时,工程承担单位应主动接受审计部门和上级部门委托的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跟踪审计。83lcPA59W9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完工后,工程设施维护和植被养护等由工程所在县<区)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负责或县<区)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以保证治理工程发挥长效作用。mZkklkzaaP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甘肃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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