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2020年形成农业产业化集群2个。
一是永城市种子产业化集群。发展以河南源泉种业有限公司、河南春耕种业有限公司等为支撑的种子产业化集群。
二是油脂产业化集群。发展以河南华星食用油有限公司、河南源泉粮油有限公司为支撑的油脂产业化集群。 五、优惠政策
(一)完善用地政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要优先用于农业产业化集群内加工型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集群内的养殖加工企业用地,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落实用电优惠政策。支持农业产业化集群供配电设施建设,优先保障农业产业化集群生产用电需求;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生产用电给予支持。
(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重点培育农业产业化集群。对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增生产线贷款、新(扩)建畜禽养殖基地或种植原料基地的贷款,财政按实际贷款额给予贴息支持;对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购置检测仪器设备给予资金补贴;对与农业产业化集群相配套的物流园区(农产品批发市场)给予资金补助。对考核合格的农业产业化集群,省财政、市财政给予资金奖励。 (四)强化金融支持。依据省政府《指导意见》要求,加强涉农担保体系建设,各级政策性投资担保机构要加大对产业化集群内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放宽担保条件,对龙头企业融资项目,担保费率在市场同等条件下给予10%的优惠;对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供担保额度超过全年业务总量10%的,各级财政应提高对其代偿损失和风险准备金的补偿比例。鼓励农村金融创新,加快发展村镇银行,扩大涉农小额信贷规模,落实林权抵押贷款政策。各金融机构应在授信额度、涉农金融产品等方面加大对产业化集群的扶持力度。支持有条件的保险机构在产业化集群中开展政策性保险业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保险机构的补贴力度。扩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直接融资规模,加大对符合上市条件的龙头企业的培育,尽早列入上市计划。
(五)鼓励科技创新。整合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技术人才、实验设备等资源,建立公共科研开发推广服务平台,提升科技创新与推广能力。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各类研发中心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合作,提高企业的自主研发能力和科研成果转化能力,不断增强产品的精深加工能力。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请专利,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设立的国家级研发中心给予财政补助。
(六)鼓励品牌创建。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龙头企业,除省政府给予50万元奖励外,市政府进行通报表彰;对获得“河南省名牌产品”或“河南省著名商标”的龙头企业,市政府进行通报表彰。 (七)推动对外开放。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对外合作,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国内外知名涉农企业开展资本、技术、人才合作,大力引进知名企
业和知名品牌,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实力,促进产业产品结构升级。引进的项目享受省产业集聚区招商引资同等奖励政策。鼓励和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对外贸易,扩大农产品出口。 (八)强化人才培养。要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员工培训纳入“阳光工程”、“雨露计划”、“农村创业人才培训计划”和“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等人才培训工程,在资金上给予适当倾斜,采取政府扶持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办法,整合社会资源,加大培训力度,创新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高校建立长期的人才培养合作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培养适应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组织。根据《指导意见》要求,我市成立了由主管农业的副市长毕江远担任组长,农业、财政等相关单位为成员的加快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领导组,形成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合力推动的工作机制。市农业局承担领导组织机构的日常工作,协调落实有关事项。市政府金融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粮食局、畜牧局、供销社等部门要按照职能,细化方案,制定具体落实措施。要成立相应的办事机构,协调解决重要问题。
(二)科学认定考核。农业产业化集群的认定标准暂定以下5个方面:一是以加工集聚地为核心,产业链相对完整,并辐射带动一定的区域。二是有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由多家经营组织连片发展形成特色产业较为集中的区域。三是种植加工类集群实现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带动农户1万户以上;养殖加工类集群实现销售收入20亿元以上,带动农户5000户以上。四是农业产业化集群内的农产品加工增值率达到60%以上。五是农业产业化集群内的生产加工型企业自建基地生产的原料或与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签订合同收购的原料,占生产加工原料的50%以上。今后,随着农业和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形势的需要,标准将逐步完善。
对省命名授牌的农业产业化集群,经过3年的培育发展后进行达标验收;经省验收达标的给予相应奖励,未达标的不再享受优惠政策并摘牌。
(三)开展配套服务。充分发挥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的作用,在农业产业化集群设立农产品质量检测点,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建立促进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完善中介服务机构的功能,支持金融、法律、会计、物流、信息服务、技术辅导中心等配套服务体系向农业产业化集群拓展,提供优良服务。推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采取多种形式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接,鼓励和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相融合,增强辐射带动能力。按照市场运作机制成立中介服务组织,为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提供全方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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