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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专利申请实务学习的总结报告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10/23 18:58:32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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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现有药物的区别,以满足印度专利法案中对“大幅提高疗效”的要求。在对申请文件的修改中,注意避免修改超范围的情况。

? 关于新颖性

如果审查意见中指出发明不具备新颖性时,申请人可以通过特征比对和分析,强调并证明对比文件中并没有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

此外,印度专利法中规定,国外公开使用并不破坏新颖性。这与中国专利法对新颖性的要求不相同。

? 关于创造性

如果审查意见中指出发明不具备创造性时,申请人可以通过特征比对和分析,说明最接近对比文件结合其他对比文件中公开的特征不等同于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或强调发明在技术上的进步之处和/或由此带来的重大经济利益。需要注意的是,在答复创造性审查意见时应防止因申请人的限缩性解释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造成限定。

9.印度的专利授权后程序

授权后修改 专利申请授权后,大部分国家/地区不允许对授权专利进行修改,除非通过某些特殊程序。例如,美国的专利再颁程序允许专利权人通过启动再颁程序修改错误、扩大或缩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尽管印度未设专利再颁程序,但是根据印度专利法(Section59),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可修改专利申请或完整说明书,没有限制修改时间,即使专利授权后也可以请求修改(FORM13)。修改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修改的方式包括放弃、修正或解释; 修改的目的是补入实际事实;

修改不得超出说明书原始公开的范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需整体落入修改前权利要求的范围内。

授权后经专利局或知识产权申诉委员会或高级法院允许对说明书或者任何其他相关文件进行修改的,已经被修改的事实应当及时公布,并且对于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进行修改的权利,非因欺诈理由不得提出异议。

增补专利 增补专利是印度专利制度中的一项特色制度。该制度允许申请人在主发明专利的基础上做出进一步改进,形成增补专利,为持续改进技术的权利人提供更为便捷的制度保障。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该制度与美国的部分继续申请制度有类似之处,但在制度设置的细节上存在较大差别。

? 增补专利的授予条件

根据专利法(Section 54)的规定,授予增补专利需要满足下述条件: 主发明专利和增补专利的申请人或权利人相同; 主发明专利已经授权;

增补专利申请日晚于主 申请日或二者为同一天。

当专利权人持有两个专利时,可以将独立专利中的一个转为另一个的增补专利。 ? 增补专利的专利权期限

增补专利的专利权期限与主发明专利相同。然而,如果主发明专利被撤销或无效,当专利权人提出请求时,增补专利可以转为独立专利,其专利权期限为主发明专利的剩余期限。

? 增补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主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中公开的内容不能用于评价增补专利的创造性,但可以用于评价增补专利的新颖性。

? 引用

在增补专利申请的完整说明书的起始部分需写明主发明专利的申请号或专利号。申请人可以在增补专利的申请文件中明确写明该发明是基于已经申请或授权的主发明专利作出的改进或修改。

? 费用

在主发明专利有效期间,增补专利无需缴纳年费。但如增补专利转为独立专利,则视为自始为独立专利,印度缴纳当年及之后的年费。

授权后异议 如前所述。 无效程序 1. 印度专利无效提起的时机

根据《2005年修正案》第64条的规定,在专利有效期内,任何利害关系人、或中央政府、或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被告均可以提出针对该专利的撤销请求(针对利害关系人或中央政府)或反诉申请(针对侵权诉讼中的被告)。 2. 印度专利无效请求的受理及审理单位

在印度,针对有效专利提出的撤销请求,任何利害关系人或者中央政府可以向知识产权申诉委员会提起无效;但是,针对侵权诉讼提起的无效反诉申请,只有印度高等法院才有权进行受理及审理。

3. 印度可对专利提起无效请求的无效理由

根据《2005年修正案》第64条规定,在专利有效期内,对专利提起无效请求的理由包括:

(a)在完整说明书的权利要求中保护的发明,已经在具有更早的优先权日、且在印度已经授权的另一件专利的完整说明书的有效权利要求中申请过; (b)被授予专利权的申请人是根据本法规定无权提出申请的申请人;

(c)该项专利是通过侵犯请求人或请求人所委托的代理人所申明的权利而非法获得的; (d)该完整说明书中任一权利要求的主题不属于本法规定范围内的发明;

(e)在该完整说明书的任一权利要求中,申请保护的发明已经在该权利要求所享有的优先权日之前在印度为公众所知或在印度公开使用过,或由于在印度及别国依本法第13条规定的任何资料中公布过而不构成新的发明;

(f)在该完整说明书的任一权利要求中,申请保护的发明相对于在该权利要求所享有的优先权日之前在印度为公众所知或在印度公开使用过、或相对于在印度或别国公布过的技术是显而易见的或不含任何创造性步骤;

(g)完整说明书的任一权利要求中申请保护的发明是不实用的;

(h)在完整说明书中,没有对请求保护的该项发明或其实施方法进行充分、完整的说明,也就是说,完整说明书中包含的对该项发明的方法的描述或对实施本发明的指导,不足以使在印度该项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或相关领域的、具有一般技术和一般知识的人实施该项发明,或者该完整说明书没有公开申请人所知的、并有权申请专利保护的实施该项发明的最佳方法;

(i)没有对完整说明书中权利要求的范围进行充分、清楚的限定,或完整说明书的任一权利要求没有获得说明书所公开的内容的完全支持; (j)该项专利是根据虚假的设想或表述获得的;

(k)完整说明书中权利要求的主题依本法不能被授予专利;

(l)完整说明书权利要求中申请保护的发明,除第(3)款规定外,在权利要求所享有的优先权日前在印度秘密使用过;

(m)专利申请人没有向专利、设计及商标管理总局披露本法第8条规定的所要求提供的信息,或提供了虚假信息,尤其是与申请人所知完全相反的信息;

(n)申请人违反第35条所规定的保密条款(或者触犯第39条的规定在印度国外提出专利申请并授权);

(o)通过欺诈手段获得根据第57条或第58条对完整说明书进行修改的许可; (p)完整说明书中未公开或错误地提供了用于该发明的生物材料的来源或地理来源; (q)在该完整说明书的任一权利要求中,申请保护的发明相对于在印度当地或者土著社区或者其他地方可以获得的口头的或其他形式的公知常识,是可预期的; (2)对于前述第(1)款第(e)和(f)项, (a)不考虑个人文件或者秘密试用或者秘密使用;和

(b)当专利涉及一种工艺或通过所描述或申请专利的工艺制造的产品时,则以该工艺制造的产品从国外进口到印度之日便构成了该项发明在印度的公知或使用,除非该产品的进口只是为了合理试用或进行实验;

(3)对于前述第(1)款(1)项,下列使用不应视为对该项发明的使用: (a)只是为了合理的试用或实验;或

(b)专利申请人或经申请人授权的任何人直接或间接地将该项发明传达或披露给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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