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经政府授权的任何人或政府企业而使该项发明实施的;
(c)由于专利申请人或经申请人授权的任何人传达或披露了该项发明,任何其他人并未经申请人或经申请人授权的任何人同意或默许而实施该项发明的;
(4)在不违反前述第(1)款的规定时,如果高等法院确信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而不遵守中央政府在合理条件下根据第99条对发明专利的制造、使用或实施所做出的要求的,高等法院可以根据中央政府的请求撤销该专利;
(5)根据本条款的规定,撤销专利的请求应通知到登记簿上载明的专利权人或共有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但不必通知任何其他人。
10.印度专利商业应用报告制度
根据印度专利法(Section 83),授予专利权的目的之一是鼓励发明创造,且保证该发明在印度大规模地充分实施。因此,为了推动发明创造的切实应用,印度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必须对发明专利加以实施,并每年向官员提交商业应用报告,汇报已授权发明专利的实施情况。
根据印度专利法(Section 146)和专利实施细则(Rule 1314)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在收到官方发出的商业应用报告提交通知之日起的两个月内或者官员允许的更长期限内提交关于其发明专利在印度商业实施程度的相关信息。
如果官员未发出商业应用报告提交通知,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也应定期提交上述信息,应当至少每一年度向官员提交一次,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应当在来年的3月31日之前提交上一年度的营业情况(例如应在2015年3月31日之前提交2014年该专利应用情况报告)。
印度发明专利的商业应用报告通过FORM27提交,通常需要报告的内容包括: ? 该发明专利是否得到运用
专利权人选择填写“已运用”或“未运用”即可。 ? 未运用发明专利的原因
对于“未运用”的发明专利需要填写未应用的具体理由(例如当前世界经济发展情况下发明尚无商业应用机会,且其技术指标尚需进一步反馈,因此发明尚未应用)。
? 已运用发明专利的情况
对于“已运用”的发明专利需要写明该发明专利应用目前所处阶段、是否在印度生产、从其他国家进口情况、许可情况以及在合理的价格范围内,公众需求是否得到满足等内容。
公众可以从以下地址获取2012-2013年所有商业应用报告的情况:http://ipindiaonline.gov.in/workingofpatents/。
未按规定提交商业应用报告并不会直接导致专利权的撤销。但是,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Section122),可以处以未提交应用报告的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100万卢比(大约相当于2万美元)以下的罚金,情况恶劣者可判处6个月以下监禁。
如果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三年内都未实施该发明专利,该专利将可以成为强制许可的对象。如果在强制许可行使之日起满两年还未实施,印度专利局的官员可以根据专利法(Section 85)撤销该专利。
11.印度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在印度,如果专利局认为专利权人未充分实施其发明专利,或者授权协议不合理,都有可能收取强制许可。在实践中,印度专利局已于2012年首次批准了其本土仿制药企业针对某抗癌药品专利提出的强制许可请求。
强制许可制度的目的 根据印度专利法,强制许可的一般目的是保证授权专利在印度境内没有拖延商业应用,以及确保授权专利相关产品以合理价格能够让公众获得。
强制许可制度涉及到的主体 ? 请求主体
任何人都可以向印度专利局提出强制许可请求,包括曾经与专利权人签订许可协议的被许可人。专利权人不能用以前的协议来对抗强制许可请求。
? 被请求主体
强制许可的被请求主体可以包括专利权人和独占实施许可人。 ? 授予主体
强制许可申请的审查一般由印度专利局负责。在一些极端情况下,中央政府也可以发布强制许可。
向专利局申请强制许可的情形 自专利授权之日起三年后的任何时间,任何人可以依据以下理由向专利局申请强制许可:①授权专利未满足公共利益的合理需求;②公众不能以合理的价格获得专利产品;③该专利没有在印度本土内实施。
以下情形中,公众的合理需求可视为未被满足:①许可实施的程度不充分,或者条件不合理;②未提供或披露在印度制造的专利产品的出口目标市场;③专利权人强加非专利相关的条件,例如对专利产品的购买、出租或使用强加限制条件、加入独占回授条款、阻止被许可人质疑其专利有效性、强制打包许可等。
中央政府发布强制许可的情形 在国家紧急状态或公共非商业使用等非常情况下,中央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在任何时候可在政府公报上针对某专利发布强制许可。常见情形的紧急情况是公共健康危险。
政府公告发布后,任何人可针对该专利向专利局提出强制许可申请。专利局应当以合理的条件授予申请人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的申请程序 强制许可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一份声明,说明理由和事实。专利局官员可以要求强制许可申请人向专利权人和登记的与该申请有关的任何利益相关人发出强制许可请求的复件。
专利权人或任何想要反对该强制许可的人,可在规定期间内提交反对意见。针对反对意见,专利局官员应当通知强制许可申请人,并给双方陈述意见的机会。
自收到强制许可申请时起,专利局一般在6个月内做出决定。但是,强制许可申请的处理过程可以延期。入专利权人已经采取迅速及合理的措施开始专利实施的话,可以申请延期强制许可听证,但是延期不能超过12个月。
被许可人的权利 强制许可只能是非独占许可,而且被许可权不得转让。2005年印度专利法修正案中,新增加了关于强制授权适用范围的条款,该条款使得强制许可下的印度仿制药可以出口到无相关生产能力的地区和国家,前提是该国家已经颁布了强制许可,或者以公告等形式宣布允许从印度进口专利药品。
强制许可协议的终止 如果做出强制许可的情形已经不存在,而且不可能再发生,应专利权人或其他利益相关人申请,专利局可以终止自己授予的强制许可。
12.印度临时申请制度
印度的专利申请制度中设有临时说明书制度,允许发明人在发明构思一旦确认而其它(如市场前景、实施细节等)尚未确定时,通过提出临时说明书来获得申请日(或优先权日)。申请人在印度提交专利申请时可仅提交临时说明书,只需对发明进行完整说明即可,无需描述具体的权利要求、最佳实施例等。但需注意的是,以印度专利局作为受理局提交PCT专利申请或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交专利申请时均不能仅提交临时说明书。
在提交临时说明书后的12个月内,申请人需提交完整说明书,完整说明书中应当包含发明名称(表明技术领域)、现有技术、现有技术不足之处、发明人为了解决这些不足所采取的解决方案、有关发明及其用途的简洁且充分的描述、最佳实施方式的描述(如有)等。完整说明书中必须至少包含一项权利要求或者明确陈述寻求保护的发明范
围。
通常而言,通过临时说明书提交申请对于尽早为吗建立一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是非常有帮助的。此外,提交临时说明书能够帮助申请人在提交完整说明书之前争取足够的时间评估发明的市场潜力。当然,如果申请人能够直接提交完整说明书的话,也可以不必提交临时说明书。
13.印度信息披露义务制度
根据印度专利法Section8[1]规定,申请人在印度提交专利申请,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该申请人单独或共同在印度之外任何国家提交的相同或实质相同的国外专利申请的详细进展情况,包括:申请国、申请日、申请号以及申请最新状态(如申请、公开、授权、修改、撤销等),通过印度专利局提供的同族专利申请信息表(FORM3)提交。该表通常需在申请递交后的6个月内提交。在相关专利申请状态发生变化的3个月内,须向印度专利局提交更新的同族专利申请信息表(FORM3)。若不提交,印度专利局可能会因此而撤销该申请。
根据印度专利法Section8[2]规定,审查员可能要求申请人提供其可以获得或获知的任何有关该印度专利申请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文件及信息,通常是其他国家专利局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及答复情况等。一般审查员会在第一次审查报告(FBR)中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苏艳桃 2015-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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