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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特点、性质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8/5 5:45:53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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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特点/性质

民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与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共同构成一国之部门法体系。

“民法”一词是“舶来品”。首先可以追溯到日本民法——“清末变法,抄自东瀛”。而究其根本是渊源于罗马市民法。恩格斯曾经指出:“民法准则只是以法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因此,民法是反映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客观需要的法律,是交易活动的最基本规则。性质则是一个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属性。作为一个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研究民法性质对于把握民法基本理念、推动民事立法和完善司法体系均大有益处。

我认为,民法的基本性质有以下几点: 1. 民法的主要内容是私法

自古罗马以来,法律区分为公法与私法。而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历来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种:

①利益说。罗马法学者乌尔比安认为,规定国家事物的法律为公法,规定私人利益的法律为私法。

②意思说。德国学者拉邦德认为,规范权力者及服从者的意思的法律为公法,规范对等者的意思的法律为私法。

③主体说。德国学者耶律内克和日本著名学者美浓部达吉认为,公法主要规范至少有一方是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者,私法主要规范法律地位平等的私权主体。 当前我们强调公私法划分是有必要的。正确认识并将民法归于私法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有了公法与私法之分,才能更好地协调公权与私权、国家与人民、集体与个人、政府与社会、政治与经济等的关系,尽可能减少国家的干预,尽量充分尊重和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公法优位和私法优位的抉择和协调就是对公法和私法的相互关系的处理。在实际操作中,这种区分对政府行为规范、社会关系调整方式和司法救济上存在不同。

2. 民法是权利法

权利是人之为人的价值所在,对权利的侵犯就是对人性的戳杀,因此权利不受侵犯乃私权神圣的应有之义。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就是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民法的一切内容、制度是以权力为核心建立起来的。民法确认和保护了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和财产权。在刑法中,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而民法不同,在符合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即使民法无明确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也是受民法调整的。

对于当今中国社会,准确理解民法的权力属性,对受中国几千年封建思想影响而法律意识淡薄的人们有重要意义。这能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并加强人们对自身权益的重视和对他人权利的尊重。

3. 民法主要是实体法

实体法与程序法也是法律的基本分类方法之一。其划分标准在于法律的内容是规定法律主体在社会关系中的本体性权利义务还是规定法律主体在以司法机关为主导的诉讼关系中的程序性权利义务,如属前者则为实体法,如属后者则为程序法。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则。民法之内容在于规定私法主体在市民社会交往中具体的财产与人身方面的权利义务,所以民法属于实体法。与民法这一实体法对应的程序法是民事诉讼法(包括仲裁法)。 作为一个实体法,民法为民事司法裁判提供了基本的体系、框架、规范和术语。力求做到“有法可依”。但是,由于我国现在缺少一部系统完整的民法典,因此法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还是会出现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的情况,从而不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要解决这一

现状的话,还需要法律工作者的长期努力,出台一部符合我国现状的、完善的社会主义民法典。

4.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

首先,纯粹由个人作为主体参与的社会,即所谓的市民社会,而另一种为有国家参与的社会,即所谓的政治社会或政治国家。那么,任何人都总是扮演两种角色、具有双重身份,他一方面作为市民社会的人参与市民社会的关系,另一方面又作为政治社会的人参与政治国民法家的关系。因此,规范市民社会关系的法律就发展成为市民法,它以保护市民社会中人的权利即私权为己任,也就是私法;而规范政治社会关系的法律就是公法,它以保障国家权力的行使为目的。所以说,民法(市民法)是关于市民社会的法。

“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对于这一点我认为应该是由“民法是市民社会法”所引申出来的特点。民法的所有权制度(所有制)就是私有制的法律反映,所有权是市民社会主体独立人格的物质前提和保障。而由所有权演变而成的物权制度又进一步丰富了所有权的实现途径。正是因为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调整民事生活包括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所以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对于法律工作者来说,对民法清楚地理解和把握民法的基本理念,不仅是对民法的具体理解有重要帮助,而且能更好地为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服务,以体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和正义。而对于我们这些法律初学者来说,系统和充分的了解民法的性质有助于我们后期对民法具体内容的理解与运用,使我们更容易融会贯通。

【主要参考资料】

课本《民法(第五版)》 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民法总论(第三版)》 梁慧星 法律出版社 《民法学》 高富平 法律出版社

《民法》 柳经纬、朱炎生 厦门大学出版社

法学1101班 杨佳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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