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号——无形资产》的应用指南规定,不再转入固定资产价值,而是始终留在无形资产科目中,并按权证年限摊销。
2、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应当是企业的受益年限。由于企业的剩余经营年限只有20年,因此只能按20年摊销。但是,新准则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应当视为零,但下列情况除外:(一)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二)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因此,可以把后30年的应摊销金额作为残值预留,最终对损益和资产计价的影响与按照50年摊销的效果是一样的。
3、根据6号准则第17条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是从事建造活动的基本前提,因此该期间内的土地使用权摊销也就是相关房屋建筑物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需的必要、合理的支出。因此,相关房屋建筑物的建造期间内,所占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可以计入房屋建筑物的建造成本中。房屋建筑物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后的摊销额应计入当期损益处理。
对于2009年度的调整:建议看下《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第九条及《企业会计制度》第47条,再决定如何处理。
(2)问:我公司是制造业,土地使用证去年已办下来,目前厂房已建好,处于试运行阶段,土地使用权是作为无形资产列报的,但没有开始摊销。请问是开始生产的当月摊销呢?还是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当月摊销?
Chenyiwei: 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时即应开始摊销。
5问:《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1年第1期,总第5期,内部参阅)明确:以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增发股份等原因引起上市公司在被投资单位持股比例下降(下降后仍具有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核算),持股比例下降部分视同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按新的持股比例确认归属于本公司的被投资单位增发股份导致的净资产增加份额,与应结转持股比例下降部分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请问:相关损益在所得税方面如何处理?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是否作重新认定? Chenyiwei: 最近我所在的事务所承做的某项此类业务中,投资方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将这部分按权益法核算的视同处置收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我所税务部就此咨询总局有关人士,该人士认为―从经济实质而言发生了股权处置行为‖,因此对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是合理的。但对于如何计算该种情况下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剩余股权的计税基础如何调整等问题,没有给出明确的答复。所以这个问题可能还是存在争议的。但我个人理解此时由于在法律形式上没有发生股权处置行为,不应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作为执法机关,如果任意以―实质重于形式‖为由突破税收法规的规定,并不恰当,也不符合―依法行政‖的原则。
这个问题如果进一步扩展下去,可以探讨一下―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适用性与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之间的关系。个人体会是:只有当某个会计准则体系是以股东作为首要的财务信息使用者时,―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才会得到广泛的应用并成为一项普遍适用于所有交
易和事项的基本会计原则;而如果是以债权人、政府机关(包括工商、税务等)、监管机构等作为财务信息的首要使用者,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应用空间就很小,甚至基本不用。 这是因为,在这些主要财务信息使用者中,只有股东在企业的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中享有剩余权益和承担剩余风险(因而更关注净资产的实质增值情况),因此信息需求与其他方面的信息使用者相比存在较为显著的差异。其他信息使用者与企业的关系都是基于一定的法律形式而发生,因此对财务信息的需求更关注法律形式的影响。 6问:股份支付准则中讲:“在极少情况下,授予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在获取对方提供服务的时点、后续的每个报告日以及结算日。以内在价值计量该权益工具。”“内在价值是指交易对方有权认购或取得的股份的公允价值,与其按照股份支付协议应当支付的价格间的差额。”我的问题是:既然授予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无法确定,上文中计算内在价值的公允价值怎么确定的呢?
Chenyiwei: 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一点: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中授予的―权益工具‖是什么? 此时―授予的权益工具‖并不是发行人的股权本身,而是这部分股权的授予日公允价值与入股价格(或受让价格)之间的差额所代表的期权。限制性股票也是一种特殊的期权形式。这种期权赋予持有人(激励对象)在未来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或者基于过去已满足的条件),以固定价格(目前已支付的入股价格或受让价格)取得固定数量的权益工具(发行人股票)的权利,因此该等期权属于权益工具。因此,标的股权于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权益结算股份支付的公允价值(权益结算股份支付应确认的费用总额)。所以,―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和―发行人的股权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是两回事,不能混淆。实际的意思是在权益工具无法获得公允价值的时候,按获取的服务的公允价值计算。它假设获取服务的交易是按公平交易原则建立的,权益的价值也即对价就是服务的价值,在权益价值无法评估的时候,就以服务的价值来核算。
7(1)请问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中的下列项目是否属于其他综合收益? ①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权益部分的公允价值,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②针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每期资产负债表日,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外币报表折算差额是否属于其他综合收益? Chenyiwei: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属于其他综合收益;可转债中的权益成分和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形成的资本公积都属于资本性投入(权益性交易)形成,所以不属于其他综合收益。 目前无论是IFRS还是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对―其他综合收益‖都还没有提出一个能够概括其所有组成项目的共同特征的描述性定义,只能采用列举的方式。列举范围之外的项目都不属于其他综合收益。
8问:08讲解《所得税》中第四节第五条:: “对于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以净额列示是指,当企业实际交纳的所得税税款大于按照法规定计算的应交税时,超过部分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列示为“其他流动资产”;当企业实际交纳的所得税税款小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交税时,差额部分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列示为“其他流动资产”的意思何在呢?
Chenyiwei: 与应交税金有关的都不属于金融资产。这里的规定主要是体现未来可以要求退税或者抵顶未来期间税款。
9(1)问:准则解释第4号:第3条第一款个别报表中的“在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将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这个“处置该项投资时”该怎么理解?是指达到非同一控制时的购买日,还是指以后的时刻? Chenyiwei:是指达到非同一控制时的购买日。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解释,由非控制转为控制是一项重大事件,应重估原有投资,原计入综合收益的部分亦应转入损益。
(2)问:既然是购买日,那把“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将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转入损
益”改成“应当在购买日将与该项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转入损益”,这样的描述是不是更容易理解呢?
Chenyiwei:由于中国准则独有的在个别报表层面的权益法核算要求,导致在解释4号生效后,个别报表和合并报表层面对分步购买事项采用了不同的处理原则。nikankan提到的―导致跨越会计处理界限的重大经济事项‖观点是在合并报表层面使用的。但个别报表层面并未遵循这一原则。在个别报表层面,还是依据传统的成本延续原则,认为原持有的投资并未被处置,所以与原持有的投资原先采用权益法核算期间累积的其他综合收益份额并不在购买日当天立即转为损益,而是继续保留在个别报表层面的其他综合收益中,到以后处置该子公司股权时(无论是否丧失控制权)再按比例将以前权益法核算期间累积的其他综合收益转入投资处置损益。 10问:“1461—融资租赁资产”怎样在资产负债表中如何体现?
Chenwei: 这个科目是租赁公司专用的,类似于一般企业的存货(库存商品)性质。一般租赁公司会在财务报表中自行增设这个项目。 11(1)问:(子公司向母公司销售)逆销案例:以S公司20×7年1月1日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抵消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参见【例34—5】、【例34—6】和【例34—7】后,重新确定的S公司20×7年的净利润为995万元(1 000万元一5万元)。: 1000-(1000-800)-(300-270)+10+(130-120)-1-5 =1000-200-30+10+10-1-5 =784(万元) 在本例中,20×7年12月31日,P公司对S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为3000万元(假定未发生减值)。根据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规定,在合并工作底稿中将对S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有关调整分录如下:
(2)借:长期股权投资——S公司 627.2 贷:投资收益——S公司 627.2
请问是否需要对上年的比较数据等进行追溯调整?在逆销且未实现销售的情况下,从合并抵销结果来看,少数股东损益变小,即:少数股东不再确认其享有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部分。
Chenyiwei: 如果不是新取得的子公司,则合并报表应当是连续编制的。在编制本年度的抵销、调整分录时,应当需要考虑上期抵销、调整分录的影响。2010版讲解中对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抵销方法的表述一直存在争议。目前IFRS下较为被普遍接受的做法是:顺销交易的未实现损益抵销影响全部归属母公司股东;逆销交易或者平销交易(子公司A卖给子公司B)的期末未实现损益,按在内部交易中处于卖方地位的子公司的股权结构分摊给母公司股东和少数股东。
(2)问:讲解的逆销合并抵销原理是否为正统的实体理论下的合并处理?即在整个集团内将未实现的(*未对集团外销售的)内部销售利润全部消除(*抵销),按子公司股权结构冲减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利润和归属于少数股东损益?另外,国内准则讲解的合并抵销结果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逆销交易或者平销交易(子公司A卖给子公司B)的期末未实现损益,按在内部交易中处于卖方地位的子公司的股权结构分摊给母公司股东和少数股东”的差别在哪里?
Chenyiwei: 目前讲解中的处理方法对合并报表的影响,逆销交易与IFRS下的通常理解是一致的,但顺销交易就会出现不一致情况,即IFRS下一般做法是把顺销交易未实现损益的抵销影响全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但按照讲解2010中的做法,顺销交易未实现损益的抵销影响也要分摊给少数股东。这种差异的产生原因就是在进入抵销程序之前模拟了权益法核算,而权益法核算原本是针对合营、联营企业的核算方法,旨在把本企业在合营、联营企业
中所占的权益、损益份额反映到本企业报表中,而不反映其他股东所占的权益和损益。但在实体理论下,子公司的少数股东也是集团的权益持有者,所以对待少数股东和联营合营企业的其他股东的处理原则应当是不一致的。这一点是模拟权益法不可能解决好的问题。 (3)问:1000-(1000-800)-(300-270)+10+(130-120)-1-5 =1000-200-30+10+10-1-5 =784(万元)
【例34一7】假设P公司将其账面价值为130万元某项固定资产以12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S公司仍作为管理用固定资产使用。P公司因该内部固定资产交易发生处置损失10万元。假设S公司以120万元作为该项固定资产的成本入账,S公司对该固定资产按5年的使用寿命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0。该固定资产交易时间为20X7年6月29日,S公司该内部交易固定资产在20X7年按6个月计提折旧。 (顺销)
本例有关抵销处理如下:该固定资产的处置损失与固定资产原价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的抵销。
(18)借:固定资产——原价 10
贷:营业外支出 10
请问:红色部分是否为您所指的不妥(与国际准则不一致)之处?是否会是印刷内容出错暂未勘误?讲解在合并报表层面对长投进行权益法调整的做法与准则规定的合营、联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调整方法是比较相似。但也有所不同吧,比如说: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无论是顺流交易还是逆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属于所转让资产发生减值损失的,有关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不应予以抵销。
【例3—12】甲企业持有乙公司20%有表决权股份,能够对乙公司生产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20×7年,甲公司将其账面价值为400万元的商品以32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公司。20×7年资产负债表日,该批商品尚未对外部第三方出售。假定甲企业取得取该项投资时,乙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两者在以前期间未发生过内部交易。乙公司20×7年净利润为1 000万元。 上述甲企业在确认应享有乙公司20×7年净损益时,如果有证据表明交易价格320万元与甲企业该商品账面价值400万元之间的差额是该资产发生了减值损失,在确认投资损益时不应予以抵销。甲企业应当进行的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 000×20%)2 000 000
贷:投资收益 2 000 000
该种情况下,甲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因向联营企业出售资产表明发生了减值损失,有关的损失应予确认,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不予调整。
Chenyiwei: 这也是一方面。但假设P公司在顺销交易中有盈利,按照这里的抵销方法,也会把未实现损益的影响分给少数股东的。个人理解这种做法不恰当。
(4)问:企业会计准则目前是否暂未明确使用何种“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抵销方法”? Chenyiwei: 目前通过举例已经比较明确了,但一直有争议。
(5)问:我对国际准则不了解,麻烦陈版告知是第几号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有关于合并会计报表顺销逆销的规定?
Chenyiwei: 准则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IFRS下,多年来已经形成了被普遍接受的惯例,即:被抵销的内部交易利润原先确认在哪家公司的个别报表中,就按照该公司的股权比例把抵销影响分配给多数股权和少数股权。
(6)问:陈老师所说的“如果不是新取得的子公司,则合并报表应当是连续编制的。在编制本年度的抵销、调整分录时,应当需要考虑上期抵销、调整分录的影响。”是指2011年年报不追溯调整以前年度的合并抵销结果,以前年度形成暂未消化的差异部分将全部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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