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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培养经费与导师专项经费分配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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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师范大学文件

浙师研字?2014?33号

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印发研究生培养经费与

导师专项经费分配与使用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校行政各部门(单位):

现将《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培养经费与导师专项经费分配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师范大学 201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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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培养经费与 导师专项经费分配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等文件精神,为保障研究生培养投入,科学分配研究生经费,确保规范使用,提高使用效益,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研究生培养经费的分配与使用 (一)研究生培养经费的分配

各学院研究生培养经费(元)=分配当年实际招生数×培养层次系数×在校培养时间系数×1200元

1.培养层次系数

博士研究生培养层次系数为2,硕士研究生则为1。 2.在校培养时间系数

全日制研究生(3年制)的在校培养时间系数为3; 全日制研究生(2年制)的在校培养时间系数为2; 在职培养的研究生(含在职教育硕士、职教硕士、农村教育硕士等在职方式培养硕士,不含MPA、MBA,下同)的在校培养时间系数为1.8。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在校培养时间系数为1。 3.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数按当年取得硕士学位的人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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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生培养经费的使用

1.研究生培养经费专门用于各学院研究生培养的各项业务工作,开支范围包括:

(1)招生组织宣传工作支出;

(2)研究生课程建设支出,包括:研究生课程建设与教学案例采编、培养方案或课程纲要编制与审定等费用;

(3)研究生教研活动支出,包括:教学观摩、教学研讨与集体备课,以及研究生教育专题调研等费用;

(4)研究生学术活动与学术交流支出,包括:为研究生举办的校内外专家讲座费、差旅费,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论坛、暑期学校与外出学术访问等资助费;

(5)研究生学位论文环节支出,包括:学位论文开题、评阅与答辩的校外人员劳务费,学位论文制作费等;

(6)研究生实习实践支出,包括:实习实践基地(研训中心)建设费,研究生实习实践组织费,实习单位管理与校外指导教师指导费,研究生实习实践差旅、保险费等。

2.各学院在研究生毕业前可参照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生均1000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生均500元的标准,采用统一制表发放的方式从研究生培养经费中支出学位论文制作费。

3.研究生培养经费不得超范围使用,不得截留挪用。 (1)严禁使用研究生培养经费支付研究生教学讲课费、导师课题调研费用、研究生探亲差旅费等;

(2)研究生培养经费原则上不用于仪器设备等硬件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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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

二、导师专项经费的分配与使用 (一)导师专项经费的分配

各研究生导师的专项经费发放至学院的培养经费卡中,由学院统筹给导师使用。

导师专项经费(元)=分配当年实际授学位研究生数×培养层次系数×培养类别系数×500元

1.培养层次系数

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层次系数为2;硕士研究生则为1。 2.培养类别系数

(1)全日制研究生的培养类别系数为2; (2)在职培养的研究生的培养类别系数为1.8; (3)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培养类别系数为1。 (二)导师专项经费的使用

导师专项经费专款专用,用于导师参加与研究生培养有关的会议差旅费、会务(注册)费,发表学术成果的版面费,以及指导与支持研究生开展学术活动的相关费用等。不得报销导师个人的劳务费。

三、报销程序和使用管理

1.各学院、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院”)的研究生培养经费和导师专项经费在编制学校年度预算方案时由研究生学院编报,列入学校支出预算。各学院应统筹学科建设经费、导师科研经费用于研究生培养,并视学院、学科实际提供一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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