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检查表
序号 项目 法律依据 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1 安全生产 项、 责任制 第十九条 第十八条第(一)检查内容 检查情况 责任制是否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考核标准 第十八条第(二)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项 是否健全各岗位操作规程 2 安全 管理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四条 高危企业及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其他企业是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其他企业是否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主管安监部门考核合格 高危企业是否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管理 是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3 隐患排 查治理 第三十八条 是否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并有记录 是否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是否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是否对全部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教育 培训 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是否建立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时间、内容、人员及考核情况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是否对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等进行教育培训 4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5 安全 设备 安全设备是否经正规厂家制造、安装 第三十三条 是否对安全设备维护、保养及检测,并做好记录 危险物品容器是否有专业生产单位生产,经专门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关证明 危险物 品管理 第三十四条、第三是否建立专门的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十六条 是否针对危险物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7 重大危险第三十七条 是否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 6
源管理 是否对重大危险源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是否针对重大危险源制定应急预案 是否告知从业人员紧急情况应急措施 第三十二条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是否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 志 危险物品场所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员工宿舍是否有紧急疏散出口,且标志明显、保持畅通 8 第三十九条、第四危险作业安排专人管理,落实安全措施 生产现场 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是否向从业人员告知存在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是否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佩戴、使用 是否将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或资质的个人 是否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是否定期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协调、管理,定期检查,督促整改问题 是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是否定期组织演练 9 项目、场所、设备第四十六条 发包或出租 10 应急管理 第七十九条
高危企业是否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高危企业是否配备必要应急器材、设备和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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