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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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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

申报业务核查规则(暂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外汇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汇综发[2015]101号

【失效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核查

规则(2017年版)》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12.25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核查规则(暂行)

的通知

(汇综发[2015]10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规范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涉外首付款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便于国际收支统计相关人员理解和掌握涉外收付款申报核查的具体要求。依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 1 / 3

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5]2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制

定了《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核查规则(暂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应遵照本通知开展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核查,但核查方式和方法并不限于本通知的规定。

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各境内银行可参照本制度制定自身数据核查标准。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448;传真:010-68402315。

附件: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核查规则(暂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5年12月25日

附件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核查规则(暂行)

本规则包含四部分内容,分别是单位基本情况表核查、申报数据及时性核查、申报数据完整性核查以及申报数据准确性核查。核查类型描述分为“错误数据”和“疑问数据”两类。

本规则以筛选错误或疑问数据为出发点,即被核查规则拦截的数据为错误或疑问数据。本规则以“反向拦截”的要求为主,“正向通过”的要求较少。“反向拦截”是指出现 2 / 3

关键信息则为错误或疑问数据;“正向通过”是指不出现关键信息则为错误或疑问数

据。

一、单位基本情况表核查 (一)经济类型核查

3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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