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范文网 - 专业文章范例文档资料分享平台

林权纠纷答辩状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10/15 8:05:36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需要完整文档或者需要复制内容,请下载word后使用。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微信号:xxxxxxx或QQ:xxxxxx 处理(尽可能给您提供完整文档),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

林权纠纷答辩状

答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诉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之一。

林权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新邵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阳晓华,县长。

被答辩人新邵县大新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袁爱雄,乡长。

因被答辩人不服答辩人作出的新政决字〔2014〕6号行政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特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作出的新政决字〔2014〕6号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争执的廖家冲山林系靠近新田铺镇、大新乡板子山系内的一块插花山,面积为40亩,其四至为:东至山槽,南至山槽,西至尖峰,北至尖峰。

该山林原属清溪村二组已故村民雷大祥所有,四固定时,为清溪大

队三队(即现在的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所有。

上世纪八十年代 林业三定 时,答辩人将廖家冲登记确认为清溪大队三队(即现在的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所有,并颁发了277号《山林所有权证》,该证记载: 廖家冲山:上至尖峰、下至坎、左至冲、右至岐,面积10亩 。

2009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换发证时,答辩人为严塘镇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颁发了2215004508号《林权证》,该证记载: 廖家冲山:东抵小庙村山脊、南抵小庙村山槽、西抵山脊、北抵山脊,面积为44.9亩 ,由于工作人员笔误,将小庙头村填写为小庙村。

答辩人现场勘验绘制的《争执地形图》四至地形与和277号《山林所有证》、2215004508号《林权证》记载廖家冲山林的四至地形相符,且包含在2215004508号《林权证》绘制的四至地形图内。

由于此山离新田铺镇小庙头村靠近,雷大祥和申请人一直委托新田铺镇小庙头村一组高学芝、王正礼及雷本志(已故)看管,并约定砍树卖树时付工资。

2011年4月,严塘镇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与严塘镇樟木村危周兴议定,将廖家冲山上的树木以5000元价格卖给危周兴。

危周兴在付给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4000元(其中含500元工资)后,就雇请人采伐,后因危周兴砍伐的树木被东风林场的受让人谭玉成、雷泽华等人拦截卖掉而酿成此纠纷。

以上事实有政林高字第277号《山林所有证》、新林证字(2010)第221500450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及附图、雷云书等人及严塘镇清溪村委会的《证明》《林地林权登记申请及现场核实表》及《新邵县林权证地形图》、2014年5月28日经双方现场勘验绘制的《廖家冲位置草图》、《廖家冲山林纠纷位置地形图》及《现场勘验笔录》、对雷键的《调查笔录》、对危周兴的《调查笔录》、对雷从嵩的《调查笔录》、对雷本栋的《调查笔录》、对高学芝的《调查笔录》、对王正礼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因此,答辩人作出的新政决字〔2014〕6号行政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答辩人作出的新政决字〔2014〕6号行政处理决定程序合法

新邵县严塘镇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与新邵县大新乡人民政府关于板子山廖家冲山林权属纠纷一案,2012年12月1日,新邵县严塘镇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向答辩人申请裁决,答辩人于2013年4月7日作

搜索更多关于: 林权纠纷答辩状 的文档
林权纠纷答辩状.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本文链接:https://www.diyifanwen.net/c44v563qjla8mpoj7ocb09o8y29wt5t00z57_1.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热门推荐
Copyright © 2012-2023 第一范文网 版权所有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xxxxxx 邮箱:xxxxxx@qq.com
渝ICP备2023013149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