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行政给付)
填报单位:黄石市下陆区教育局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75700358-8GF00100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两免一补”资助 无 黄石市下陆区教育局 【法律】《教育法》(2015年12月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七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两免一补”实施步伐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7号) 1.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结合农村贫困人口的有关标准和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就学的实际情况,制订科学合理的享受“两免一补”政策的贫困家庭学生标准,合理确定资助对象。“两免一补”资金不得用于城区、农村比较富裕家庭的学生,也不得平均分配、轮流享受。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中的少数民族特别是人口较少民族地区、边境地区要予以重点支持。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职权依据 贫困家庭学生优先进行资助。中央免费教科书专项资金应统一纳入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 2.中央财政从2005年春季起免费提供教科书。免费教科书的范围必须是国家规定课程必设科目的教科书,不包括地方课程教科书及各种辅助性教材。地方课程使用的教科书,由地方财政免费提供。对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学校及有关部门不得再向其收取任何教科书、教辅材料的费用,如发现收取此类费用,均作为乱收费行为进行处理。六、各地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在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同时,确保地方政府负责的免杂费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的落实。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免杂费资金由地方财政在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和自有资金中统筹安排,足额到位。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对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财教[2006]年4号) 第四条 2007年春季学期开始,中部地区和东部地区农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收学杂费。
受理范围及 条件 申请材料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1.教育事业统计数据;2.学生资助信息系统数据;3.受助学生清查资料。 “两免一补”资助 1.对在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给予每生每年1000元政府资助。2.所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给付方式 给付标准 学生按照小学90元、初中180元标准提供免费教科书;按照小学生每生每天4元,初中生每生每天5元标准对寄宿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生活补助。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特别程序及 期限 无 3个月 无 职权运行流程 制定方案→审核方案→下达资金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两免一补”资助方案; 2.审查责任:市教育局对方案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的进行修改重新申报; 3.下责任事项 达资金责任:联合市财政局下达到各县(市)区、各学校; 4.监管责任:市教育局对“两免一补”资助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地方政府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2.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责任事项依据 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4]5号):“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制度”;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两免一补”实施步伐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7号):“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实行“两免一补”(免书本费、免杂费)政策”;
一、责任分工 1.县级: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一补”工作。 二、相关依据 1.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4]5号):“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制度”;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两免一补”实施步伐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7号):“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实行“两免一补”(免书本费、免杂费、职责边界 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3.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中央和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高中生给予每生每年2000元资助,地方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逐级下达到所属高中”;4.省财政厅、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2015]115号):“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足额配套落实本级负担资金,并在收到资金预算的30日内将免学费资金拨付到学校”。 承办机构 咨询方式 黄石市下陆区教育局校园安全和后勤保障办公室 0714-5326710 黄石市下陆大道45号 监督投诉方式 0714-5314734 黄石市下陆大道45号 审核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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