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
3、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标的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标的股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4、公司涉及的内幕信息公布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5、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
6、公司需加强内部的事前提示,在召开公司内部重要会议前,应明确内幕信息的范围内容及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和违反后果,必要时应要求参会人员签署《保密提示函》。
7、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合伙人会议将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降薪、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独或并处。
8、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内幕信息操纵股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进行公告。
****有限公司
第四章公司相关人员利益冲突的回避
1、公司利益冲突人,非经股东同意不得与公司或公司管理的基金发生交易,也不得将应属于公司、公司管理基金的投资机会归己方所有。
2、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上述期间内明确提示公司其与交易事项存在利益冲突,并应当申请回避。
3、如却因客观情况无法回避,公司或公司管理的基金确需发生此类交易的,该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工作人员应再投资决策时予以回避。
4、公司应定期和不定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买卖股票情况和利益冲突人是否回避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记录。
第五章内幕交易及利益冲突回避防控考核评价管理 1、公司须将本制度所列内容纳入内部考核评价体系,并作为考评的重要指标。
2、考核的标准如下:
(1)公司内部各部门及相关人员是否遵守本指引相关要求; (2)公司相关人员是否存在违规买卖股票、是否进行利益冲突回避情况;
(3)是否违反信息披露、利益冲突回避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4)公司应当对敏感岗位工作人员以及前述人员直系亲属内部交易、利益冲突未回避情况实行问责追究,问责追究方式包括:
****有限公司
(4-1)诫勉谈话; (4-2)通报批评; (4-3)停职反省; (4-4)经济处罚; (4-5)解除劳动关系; (4-6)诉讼; (4-7)移交司法;
(4-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规定的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第五章附则
1、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2、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3、本制度由公司负责解释及修订。 4、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