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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关于妥善处理建筑材料价格上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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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省 建 设 厅 文 件

苏建定(2003)409号

关于妥善处理建筑材料价格上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意见

各市建设局(南京市建委),省各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全省各地各类建筑材料价格持续上涨,特别是今年下半年以来,建筑材料价格出现爆涨现象,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幅度之大,是建设、施工单位无法预测的。建筑材料价格的异常上涨,可能导致低价不合格的材料进入建筑工地,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保证工程建设进度,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对工程结算价格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凡2003年1月1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因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所产生的价差,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可按下列方法调整价差:

1、承发包合同未约定采用固定价格进行结算的,可按各市发布的材料价格和调整办法调整价差;

2、承发包合同中约定采用固定价格但未计取风险金的,其材料价格上涨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超过10%时,其超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预付工程备料款和工程进度款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计取由此造成的损失;

4、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在拖延期间的材料价格上涨所增加的材料费,应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由此造成材料价格增加的材料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5、承发包双方对材料价差的调整,应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明确承发包双方承担的风险和材料价差调整办法;

6、已办理完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二、承发包双方应提高工程承发包中的风险意识,在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中应明确防范风险的条款:

1、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应考虑工程规模、工期等因素,明确包干范围和包干范围之外以及设计变更时,建筑材料价格确定和调整办法;

2、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市场风险因素,并计取相应的风险费用,不得盲目压价,无序竞争。

三、各市建设局,可根据本意见精神,制订本地材料价格调整办法。各市建设局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做好因材料价格上涨出现纠纷的处理,同时要及时做好材料价格信息的测算和发布工作。

二00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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