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看杨琪,《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变化及贸易术语的合理选择》,1994-2011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http://www.cnki.net
使得《通则》中保险条款的适用更加明确具体,有据可循。
(2)在表达形式上由2000版《通则》中的把买卖双方为对方提供保险信息材料的规定放入 A10 和 B10“其他义务”中,改变为将有关保险事项的内容加以集中,从 A10 和 B10 泛泛的条款中抽出并规定于 A3 和 B3 中有关保险合同的项下。这样使得买卖各方加强对保险方面的义务的重视和履行,成功筑好保障船舶、承运人、买卖各方利益的最后防线。
6. 取消了“船舷”的概念
对于FOB、CFR 和CIF 三个贸易术语的风险划分界限问题,2000版《通则》规定以货物越过装运港指定船只的船舷作为交货风险的划分界限,风险的划分问题强调了“船舷”的概念。但由于货物装船是一个连续行为,若货物在装船过程中出现风险和损失,对于风险的归属是很难进行准确划分的,因而实际业务中,双方常常除了确定采用FOB 、CFR 和CIF术语外,还需要通过其他条款进一步明确风险划分界限,以避免双方的理解误差和履约纠纷。而 2010版《通则》取消了“船舷”的概念,对于FOB、CFR 和CIF 三个术语,删除了“越过船舷”作为交货风险的划分界限,而是规定“风险的承担方自货物装上船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由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前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后的一切风险”。这样的表述更准确地反映了贸易操作实践的需要,避免了 FOB、CIF 和 CRF 与《通则》中其他术语原则性规定,即风险随交付转移的冲突,同时也更利于码头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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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作业费的责任归属。
6、 明确划分码头作业费
“ 2010 规则试图去阐明目的港的集散站产生的操作费该何方承担。虽然有的时候卖方支付的运费中已包含此操作费,但是承运方或地面操作代理还是会向买方收取此操作费。因此新规则试图去减少买方重复支付地面操作费的可能性”?。虽然在《通则 2000》中术语中也有关于码头装卸作业费的规定,但仅存于CPT、CIP、CFR、CIF项下,而2010版《通则》关于码头装卸作业费的划分,涵盖了所有相关术语。原则上当由卖方负责安排运输货物至指定地点交货时,启运港的码头装载作业费应当由卖方承担;对于在目的港的码头卸载作业费,除非双方在销售合同中另有约定之外,原则上也由卖方承担。 这样就有效的避免了买方重复支付码头装卸作业费的不公平问题。 8、进一步认可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
2000版《通则》已经提及了可以被电子数据交换信息替代的文件,例如商业发票、交货凭证、运输单据等。“电子数据交换(EDI)通讯方式更加广泛地运用,对传统国际贸易的影响不断扩大,在《2010 通则》中电子方式适用于各项义务的履行[16]”,明确了只要缔约双方同意或存在国际惯例,电子文件或电子交易程序具有与纸质通讯相同的效果。”
对电子文件和电子交易程序效力的明确认可无疑进一步刺激电子化交易方式的发展,在提高交易效率的同时必然也会带来一些新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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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琪,《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变化及贸易术语的合理选择》,1994-2011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http://www.cnki.net
题,如电子文件的记录、保存,电子证据的搜集、证明等。 9、对链式销售的规定
大宗货物买卖中,货物常在一笔连环贸易下的运输期间被多次买卖这样使得贸易中的法律关系变得更加复杂,法律关系的顺利衔接变得十分重要。为了保障卖方的“转卖权”和确定卖方交货义务的履行, 2010版《通则》规定“如果原销售合同的买方合理合法的取得了在运输途中的货物物权,也可以视为买方向下家履行了交付义务”,并且新版本对此连环贸易模式下卖方的交付义务做了细分,在FAS,FOB,CFR 和CIF 等术语中加入了货物链式销售的责任义务的划分?。
四、《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使用建议 1、明确2010版《通则》的法律性质
首先,从法律性质上讲,《通则》是国际贸易惯例,而国际贸易惯例只是准法律的习惯性用法,不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的强制约束效力,即只有贸易各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确定适用该惯例并明确该版本时,该通则才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性。所以如果各方 当事人想要使用一种《通则》中的国际贸易术语适用其合同的情形,其应当在合同中清楚具体地指明,诸如“所用术语,选择于《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语句。
其次,《通则》的具体规定是以交货方式为核心的,虽然涉及到了货物风险、保险、彼此责任费用等问题,但是绝对不意味着它能够包含一整套合同条款。比如有关货物价格和所有权,违反合同约定的后果等内容《通则》中就未涉及到。所以,贸易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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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寒《浅析<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科教文汇》2011 年第7 期199页。
必须通过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另行明确约定,从而避免因疏漏而引发争议和矛盾。
第三,必须明确不同版本《通则》之间的关系,虽然新的版本已于2011 年1 月1 日起生效,但这并非意味着旧有版本的自动作废。鉴于国际贸易术语只是惯例而非法律,所以不同版本的《通则》之间不存在以新代旧的问题,贸易各方可以自由选择。
2、合理选用贸易术语
“无论是2000版《通则》,还是2010版《通则》,其中的贸易术语都有十几种之多,但目前很多外贸企业经常采用的还是以F O B、C F R、C I F这3种为主,这主要是因为以往的贸易运输方式以海洋运输为主,而F O B、C F R、C I F这3种术语更适合海运和内河航运,故企业长期使用已成习惯。?”但是现代运输方式随贸易的发展已发生了很多的变化,如多式联运、集装箱运输方式的兴起,但我国许多外贸企业固守传统,未能积极地对贸易术语的选用加以调整,导致自身风险加大、收款延迟、费用和责任增加等弊端。以FOB术语在集装箱运输方式下应用为例,FOB 不再推荐作为集装箱货使用的贸易术语。因为对于集装箱货物而言,在风险转移的时候由于集装箱是密闭的,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可能当场验货,如果收货人拿到的货是破损的也不可能知道货损是在货物装上船之前还是之后发生的。而且,相对于FCA,卖方的结汇时间被推迟,顺利结汇的风险被提高。
所以,外贸企业应该加强对国际贸易术语的学习,提高对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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