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九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的要求(或规定)”。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西安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所
参加单位:东南大学、天津市政工程局、天津市政一公司、广州市政工程 公司、北京市市政工程研究所、北京市政四公司、重庆市隧道 工程公司、重庆市城建局、上海市政工程研究所、哈尔滨市政 设计研究所、沈阳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黄浙、周宪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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