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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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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上市公司收购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各方(含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责任人员。其中,以违法失信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为主。依据《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3062号。

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依据《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

5、在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等。依据《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安全监管总局

6、在环境保护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环境保护部

7、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该生产经营者为企业的,联合惩戒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该生产经营者为其

他经济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该生产经营者为自然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本人。依据《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962号。

8、为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下列人员: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从业人员。依据《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

9、“炒信”行为责任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据《关于对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相关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行动计划》发改财金2016〕2370号。

10、违反产品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过质检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依据《关于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202号。

1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在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中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挪用、拖欠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到期债务等失信、失范行为的单位、组织和有关人员。依据《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经〔2016〕2641号。

12、在依法开展的政府统计调查中,编造虚假统计数据、虚

报(瞒报)统计数据数额较大或者虚报率(瞒报率)较高,经统计部门根据《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公告2014年第3号)等有关法规规定,依法认定并通过国家统计局网站公示的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以下简称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依据《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796号 。

13、交通运输部门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公路〔2017〕8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公布的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相关责任主体。包括: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依据《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联合备忘录》发改财经〔2017〕274号。

14、在农资生产经营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关于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346号。农业部门

15、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当事人。当事人为企业的,联合惩戒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直接责任

的从业人员;当事人为社会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社会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对象为自然人本人。依据《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454号。

16、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5号)认定的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427号。

17、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并公布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未经许可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据《关于在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844号。

18、违反电力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纳入电力行业“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依据《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运行﹝2017﹞946号。

19、在房地产领域开发经营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的相关机构及人员等责任主体。包括:(1)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管理企业;(2)失信房地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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