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节能监察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节能监察监控系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节能监察包括下列内容: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项目投入运行后能源消耗指标达到节能评估审查要求情况;
(二)国家明令淘汰或者限制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和设备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执行情况; (五)主要用能设备合理用能情况; (六)制定和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开展能源审计、编制内部节能规划、落实节能措施和完成节能目标情况; (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能源管理岗位设置及备案情况; (四)能源管理负责人接受节能培训情况。 建筑节能监察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 (二)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公共建筑温度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建筑能效管理情况;
(五)集中供热、供冷建筑实行分户计量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交通运输节能监察包括下列内容:
(一)老旧交通运输工具淘汰、更新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交通营运车船燃料消耗国家限额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共机构节能监察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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