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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社会学视角下的科学越轨行为分析
作者:江天
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4年第10期
在当今社会,人们日常生活中起主导作用的是现代科学,它对社会产生了广泛影响及深远变革,完全改变了科学与社会的关系。而曾几何时,“科学不可干预社会生活”是340年前英国皇家学会建立之初时的基本共识:首先,从科学发现到其应用到实际,中间的间隔至少有几十年,而科学家个人很可能并不会参与下一个阶段的工作;其次,作为科学发现人大多数初衷不是为了也不太可能从中获利。也正因为科学自身的“超凡脱俗”,即科学是追求真理的社会活动,形成了科学家一致秉承的科学精神,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思·韦伯认为科学家是“天生诚实的人”,他们对“对真理都有一种献身精神,并使科学保持纯洁无瑕。”[1]科学社会学创立人默顿称“科学家的活动受到在其他任何领域的活动所无法比拟的严格管制”,并由此宣称,“科学史上根本不存在作弊。”[2]然而如今,科学已经从过往的“不可干预社会生活”到今天成为我们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默顿的“理想模式”也成为了一种空想。以震惊国际科学界的巴尔第摩事件为代表的科学越轨行为证明了当今社会科学家不可能仅生活在真空之中,而远离个人私欲以及社会诱惑等因素的影响。国际上对科学越轨行为的研究也早已形成规模,美国《科学》杂志以及英国《自然》杂志等知名学术期刊多次刊登论及科学越轨行为的学术论文。近几年来,“科学越轨”、“学术腐败”也成为我国学术界的一个热门研究方向,“科学精神、科学道德和学风问题”被列为二十一世纪中国科学家关注的十三类重点问题之一。在信息共享迅速的今天,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多元化媒体纷纷揭露科学界的种种越轨行为,使这种行为的影响范围己超出科学界及其本身而扩散至整个社会领域,这成为了科学纯洁性的阿喀琉斯之踵。所以科学的越轨行为需要国内外学者加以关注和认真对待,不可听之任之。
一、科学越轨行为的界定和表现形式
科学越轨行为,也被一些人将其称为“科研作伪行为”、“科学中的弄虚作假”、“科研中的不端行为”等等。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把越轨定义为
“Misconduct in Science”,即“在提议、实施或者报告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资助活动中采用的弄虚作假、伪造、剽窃或其他严重背离公认的惯例的行为;以及对举报越轨行为的人和未同流合污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而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这样的一种界定还不够准确。因为,“越轨”本是社会学的一个术语,最早由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提出并经过默顿进一步完善的:“指偏离或违反人们共同遵守的社会行为规范的行为,即脱离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行轨道。”[3]所以在科学社会学的视角下,科学活动中的越轨行为应该是“违反科学活动中被共同承认的行为准则或价值观念的行为”。当然,我们不能依此概念判定某一行为是否越轨,也应就该行为所处的其发生区域特定的社会规范、文化传统而定,我国著名学者樊洪业就结合我国社会情况,侧重于“科学作伪行为”,将科学活动中的越轨定义为“在科学研究与评价过程中,为骗取科学共同体和社会的承认而出现的伪造和剽窃行为。”[4]总的来说,科学越轨行为从研究者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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