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效期疫苗使用及跟踪管理制度
为加强近效期疫苗的管理,及时跟踪近效期疫苗使用情况,避免使用过期疫苗,特制订以下要求:
一、各级疾控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接种单位,对接收效期不足三个月的疫苗,要单独摆放储存,并设醒目标识(标识中应包括疫苗名称、生产企业、批号、有效期等)。
二、各级疾控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接种单位要经常对近效期疫苗进行核对,包括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家等,做到帐、物相符,并做到流向及使用记录真实、准确。
三、疫苗分发、使用时,要遵循先近效期、后远效期的原则。
四、各级疾控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接种单位,要对每批下发的近效期疫苗开展疫苗使用情况跟踪调查,直至该批次疫苗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使用完毕为止,严格杜绝使用过期疫苗。对未能在疫苗有效期内使用的疫苗,要按疫苗报废相关要求进行报废处理。
具体跟踪流程:省级跟踪市级、市级跟踪县级,县级跟踪乡级(其中还包括产科接种单位、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乡级跟踪村级接种单位。
每个月5日前接种单位将上个月近效期疫苗使用及跟踪情况填写至“黑龙江省近效期疫苗使用及跟踪情况报表”(见附件5)报乡级,乡级每月10日前汇总辖区内数据报县级,县级每月15日前汇总辖区数据报市级,市级每月20日前汇总后上报省级。各级在汇总时应将本级库存的近效期疫苗同时汇总到报表中。
五、特别当疫苗有效期不足一个月时,各级疾控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接种单位应立即向上级单位报告,由上级单位及时向辖区内各级疫苗使用相关单位发出特别预警,同时告知接种人员引起高度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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