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建立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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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建工作参考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的法律依据
(1)一九九二年四月三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2)二OO四年九月二十四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条规定:“具备设立工会组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建立工会组织。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可以督促并派员帮助、指导工会筹建组织,发展会员,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或阻挠。”
(3)一九九四年七月五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条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4)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四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合营企业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中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5)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十三条及一九九O年十月二十八日国务院批准、一九九O年十二月十二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分别规定:
“外资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外资企业的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6)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三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合作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7)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五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和剥夺。”
应聘在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职工,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中国工会的,可以成为工会会员。
上述的重要法律法规,是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并开展活动的重要的、基本的法律依据和工作保障。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建立工会组织,开展活动是完全合法的,同时,也是国际上通行的惯例。
2、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的条件和要求
根据我国《工会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有权建立基层工会组织。一般来说,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的条件是:(1)企业已经投产;(2)企业生产经营较正常;(3)有会员25人以上。在实践中,一些外商投资企业会员不足25人的也建立了基层工会。
抓好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建的工作,是当前工会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国总工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和组建工会情况的报告〉的工作的通知》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等六部委《关于加强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精神,一九九四年省总工会和省委组织部等七个单位提出了《关于加快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建步伐的意见》,要求:(1)各级党政要充分认识在外商投资企业组建工会,做好工会工作,是加强党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基础工作,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需要;是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素质,保持工人阶级队伍团结统一的需要;是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维护社会安定,创造良好投资环境的需要。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企业主管部门及企业中方负责人要共同努力,大力支持各级工会的工作,努力作好在外商投资企业组建工会的工作。
(2)各级党组织要把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会组织建设与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在布置、检查企业党建工作时,应同时布置、检查工会的组建工作。
(3)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协调,加强监督,确保在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的法律规定得到落实。要坚持企业设立和工会组建“三同时”的要求。在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谈判、签约或审批时,要同时提出建立工会的要求,并写入企业章
程,否则应不予审批;在企业筹建时,要同时筹建工会组织;在企业投产开业的同时,建立起工会组织。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年审时,也应对其是否成立了工会组织进行审查。劳动行政部门开展劳动监察时,对尚未建立工会的外商投资企业,应积极做好组建工会的宣传工作,督促企业支持建立工会。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和银行,应当支持工会依法收取经费,并督促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对企业拨缴工会经费进行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
(4)各级党政要不断加强和改善对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工作的领导,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规模较大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配备企业中方管理人员时,必须选配适当人选担任企业工会主席。要认真落实《工会法》和《劳动法》赋予工会的权利,建立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制度。
3、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的一般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组建工会的程序可参照基层工会组建的一般程序进行,但在组建中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建的书面申请报告一般以企业工会筹备组的名义申报,建立党组织的企业可以以企业党组织的名义申报。工会筹备组,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和上级工会的指导下成立;没有建立党组织的企业,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成立。工会筹备组织在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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