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甲停止殴打高某并当着高某面报警。之后周某甲夫妇将高某看管住,现场有围观群众多人。后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四所村派出所民警赶至现场,将高某带回派出所调查。高某归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问题:试分析该案中,高某是否构成自首?
案例九:被告人吴某于2015年 6月20日13时40分许,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苏B-苏B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禁止三轴以上(含三轴)货车通行的229省道 116KM+700M路段时,因对路面动态观察不够,行驶过程中速度较快,遇有情况未能确保安全,与由北向南被害人曹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事故,致被害人曹某及电动三轮车乘员孙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均于当日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吴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问题:作为被害人曹某或孙某某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你可向法院提出哪些赔偿请求?
案例十:2014 年10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东新居委前淡村凌道工业园2号门口,因工作琐事与同事张某发生口角并揪打。被告人李某对张某拳打 脚踢,致其右侧第8肋骨、左侧第12肋骨骨折,L1、2左侧横突骨折,右肾包膜下血肿等伤,经法医鉴定已构成轻伤二级。
问题:作为被害人张某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你可向法院提出哪些赔偿请求?
案例十一:2013年11月16日9时5分许,被告人徐某驾驶苏L号重型普通货车,沿丹阳市陵口镇肖梁路由西往东行驶,行至该道路“常熟货运部”门前路段处,在超越同方向前方陈某乙驾驶的人力自行车的过程中,货车右后轮压上倒地的陈某乙,导致陈某乙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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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被告人徐某即下车查看,并于事故现场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归案后供述了其驾驶货车于行驶过程中碾压了被害人陈某乙的事实。后被告人徐某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徐某为躲避处罚而逃跑。
问题:被告人徐某能否被认定为自首?
案例十二: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8日8时许,被告人徐XX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本市下关区幕府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28-23号附近,在向右转弯行经非机动车道过程中,疏忽观察,将被害人邱某撞倒,碾压致其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徐XX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XX为逃避法律责任,与乘车的被告人徐某某以及被告人刘某某商议,由刘某某顶替徐XX“投案”,刘某某表示同意。民警到达现场后,刘某某主动向民警承认开车撞人的事实,徐XX和徐某某均向民警作证证实是刘某某开车撞人。
问题:试分析徐XX、徐某某、刘某某分析构成何罪? 案例十三:1999年4月16日晚,被告人王长友一家三口入睡后,忽听见有人在其家屋外喊叫正与其妻佟雅琴的名字。王长友便到外屋查看,见一人已将外屋窗户的塑料布扯掉一角,正从玻璃缺口处伸进手开门闩。王即用拳头打那人的手一下,该人急抽回手并跑走。王长友出屋追赶未及,亦未认出是何人,即回屋带上一把自制的木柄尖刀,与其妻一道,锁上门后(此时其十岁的儿子仍在屋里睡觉),同去村书记吴俊杰家告知此事,随后又到村委会向大林镇派出所电话报警。当王与其妻报警后急忙返回自家院内时,发现自家窗前处有俩人影,此二人系本村村民何长明、齐满顺来王家串门,见房门上锁正欲离去。王长友未能认出何、齐二人,而误以为是刚才欲非法侵入其住宅之人,又见二人向其走来,疑为要袭击他,随即用手中的尖刀刺向走在前面的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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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顺的胸部,致齐因气血胸,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何长明见状上前抱住王,并说:“我是何长明!”王长友闻声停住,方知出错。
问题:王长友的行为如何评价?是否构成故意犯罪? 案例十四:2007年7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张校携带尖刀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湖西路附近,伺机抢劫。张校看见被害人赵彦君背挎包独自行走,即尾随赵至红旗街东一胡同311号楼下,趁赵翻找钥匙开门之机,持刀上前抢赵的挎包。因赵彦君呼救、反抗,张校持刀连刺赵的前胸、腹部、背部等处十余刀,抢得赵的挎包一个后逃离现场。挎包内装现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400余元、三星T108型手机l部及商场购物卡3张、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赵彦君被闻讯赶来的家人及邻居送往吉林省人民医院抢救。次日12时许,赵彦君因左髂总静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而死亡。长春市医学会作出长春医鉴[2009]17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术后12小时内未见引流管有活动性出血,后由于血管压力变化,致血栓脱落,引起再次大出血死亡……结论:本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问题:抢救失误能否中断抢劫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案例十五:被告人夏鹏飞、汪宣峰与曹某(另行处理)为贪图钱财,由曹某提议用拍摄裸照让被害人以钱款赎回的方法敲诈女青年王某的钱财。2004年7月9日23时许,三人至事先踩点的上海市中华新路870号,曹因未能提供照相机,提议由夏、汪先抢王某的钱款,其再用抢得钱款购买照相机并在外接应,夏鹏飞、汪宣峰则上楼守候。当王某从外面回至该号504室住处开门进入时,夏鹏飞抢夺王的背包,强行将王推入屋内后摔倒,并持刀顶住王的颈部。两人用衣服和围巾共同捆绑王的手脚,从而抢得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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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钱包和价值人民币1560元的西门子SL55型手机一部等物。夏鹏飞按预谋又从钱包(内有人民币2000余元、美元100元、港元100元)内抽出若干现金人民币交给汪宣峰。汪送至在外等候的曹某购买照相机。而后,汪宣峰将王的衣服脱光,夏鹏飞用曹以劫得赃款购买的照相机拍摄王的裸照28张,要求王某以每张2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全部赎回。嗣后,夏分得赃款人民币500元,汪分得人民币300元。同年7月11日和13日,夏鹏飞、汪宣峰先后两次将敲诈信及7张王的裸照塞入王某室内。 2004年7月14日19时30分许,夏鹏飞伙同曹某等人携带王某的裸照21张,至上海市中华新路某火锅店准备敲诈王时,夏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夏到案后提供汪宣峰的重要线索。当晚,汪亦被抓获。
问题:分析夏鹏飞、汪宣峰的行为构成何罪?
案例十六:黄某伙同他人敲诈勒索5000元,但最后只得到1500元,而当地省高院制定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是2000元。
问题:黄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案例十七:被告人刘某在任某市土特产公司的经理期间,为替丈夫还赌债,共贪污公款9万元。此事被上级审计部门发现,在领导找其谈话时,刘某主动向检察机关交代了所有的犯罪行为,但是在审理期间,由于思想压力过大导致精神分裂。
问题:法院对于刘某涉嫌贪污案该如何处理?
案例十八:被告人王某15周岁时犯抢劫罪,17周岁时又犯盗窃罪,审判时已满18周岁。
问题:1、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一案,法院是否应公开审理?2、被告人王某是否构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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