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结构设计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本规程结构体系包括市多层砌体结构、多高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多层轻型钢结构的住宅建筑结构设计。
说明:本条规定了规程的适用围。多层砌体结构除一般砌体结构外还包含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结构、底部局部框架-抗震墙砌体结构;多高层钢筋混凝土结构除一般混凝土结构外还包含异形柱框架结构、异形柱框架-剪力墙结构。
3.1.2 结构体系应根据建筑的场地条件、建筑高度、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材料和施工技术等因素,经技术、经济和使用条件综合比较确定。
说明:本条按《建筑抗震设计规》GB50011第3.5.1条增加。
3.1.3 一般情况下,地区住宅建筑的总高度和总层数不应超过表3.1.3的规定。
表3.1.3住宅建筑结构总高度和总层数的限值 非抗震设计 抗震设计 最小墙厚 房屋类别 总高度 总高度 (mm) 总层数 总层数 (m) (m) 普通砖 240 24 八 21 七 多孔砖 多孔砖 190 21 七 21 七 砌体 普通小砌块 190 24 八 21 七 房屋 轻骨料小砌块 190 21 七 18 六 粗料石及毛料石砌体 13 四 13 四 (有垫片) 底部框架普通砖 240 25 八 22 七 -抗震墙多孔砖 砌体房屋多孔砖 190 25 八 22 七 (含局部普通小砌块 190 25 八 22 七 底框架抗震墙砌体轻骨料小砌块 190 22 七 19 六 房屋) 钢筋混凝异形柱框架结构 24 24 土房屋 异形柱框架-剪力墙结构 45 45 框架结构 70 60 短肢剪力墙-剪力墙结构 130(120) 120(110) 短肢剪力墙-核心筒结构 130 120(110) 框架-剪力墙结构 150/170 130/160 全部落地剪力墙结构 150/180 140/170 部分框支剪力墙 130/150 120/140 框架结构 18 六 18 六 轻型钢结构房屋 冷弯薄壁型钢龙骨结构 10 三 10 三 注:① 房屋的总高度指起算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的高度,对带阁楼的坡屋面应算到山尖墙的1/2高度处。起算地面一般指室外地面,半地下室时指地下室室地面,全地下室和嵌固条件好的半地下室时指室外地面,坡地建筑时指较低一侧的室外地面;
② 室外高差大于0.6m,房屋总高度应允许比表中的数据适当增加,但增加量应少于1.0m;
③ 抗震设防分类为重点设防类的建筑,其层数应减少一层且总高度应降低3m,不应采用底部框架-剪力墙、石砌体房屋;
④ 底部局部框架砌体房屋层数应比底部框架砌体房屋减少一层且总高度应降低3m;
⑤ 表中“/”后表示为B级高度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括号数值用于框支短肢剪力墙结构。 说明:1.增加了坡地建筑的房屋高度的说明。 2.房屋适用高度按砌体、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钢筋混凝土和轻型钢结构四类给出。其中钢筋混凝土房屋结构的最大适用高度参考《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由于总高度限值较大,故未限制层数;现行砌体规未对非抗震房屋适用高度进行界定,表中数值为建议值。 3.轻骨料小砌块部分依据《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JGJ/T14-2004)增加。 4.未包括配筋砌体。 3.1.4 抗震设计时,房屋高宽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孔砖、混凝土小砌块砌筑的砌体房屋、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
底部局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高宽比不应超过2.5;
2 除1款规定外的其他房屋结构高宽比不宜超过表3.1.4的规定:
表3.1.4 结构高宽比限值 结构体系 普通砖砌体房屋 非抗震设计 2.5 抗震设计 2.5 普通砖(局部)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 框架 框架-剪力墙、剪力墙 框架-核心筒 筒中筒 异形柱框架 异形柱框架一剪力墙 短肢剪力墙一剪力墙、短肢剪力墙一核心筒
8 4.5 5 6 5 7 8 8 4 5 6 4 6 7 说明:《建筑抗震设计规》GB50011中砌体结构未予区分,均采用不宜;而小砌块和多孔砖在行业标准中采用不应。
3.1.5 轻型钢结构房屋的结构设计应满足《轻型住宅钢结构技术规程》DBJ50-04的要求。
说明:此条新增,主要为保证本规程体系的完整性。 3.1.6 住宅结构设计宜符合市关于住宅产业化的相关规定。
3.2 结构布置
3.2.1同一个结构单元,结构平面形状宜简单、规则;结构的竖向布置宜规则、均匀,刚度和承载力分布宜均匀连续,避免有过大的外挑或收,结构的侧向刚度宜下大上小,逐渐均匀变化。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平面布置,对严重不规则的结构宜设缝划分为多个规则的结构单元。
说明:新增,本条对住宅建筑的平面和竖向进行原则性规定。
3.2.2 结构缝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同一幢房屋基础持力层位于基岩与土两种类型的地基上时,宜设置
沉降缝。
2 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砌体建筑,宜在下列部位设置防震缝: (1) 房屋立面高差在6m以上;
(2) 房屋有错层,且楼板高差大于层高的1/4; (3) 各部分结构刚度、质量截然不同。
说明:本条第1款基本维持原规,第2款根据新《建筑抗震设计规》GB50011增加。
3.2.3 位于斜坡上的山地建筑结构,结构布置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山地建筑结构的总平面布局一般应遵循依山就势的原则,可采取掉
层、吊脚、退台、错层、架空等措施。 2 新建房屋应保证场地及边坡的稳定。
3 合理选择结构的嵌固端。掉层结构当下接地部分面积小于上层面积
的15%时或上下接地位置高差小于1/2层高时,嵌固端可视为同高;当嵌固端选为上接地位置时,下部结构与上部对应部分的侧向刚度比值不应小于2;当嵌固点选在不同高度位置时,宜优先采取独立设计的挡土结构,保证上接地部位坡地的稳定性。
4 当嵌固点选在不同高度位置时,应结合结构布置合理控制结构刚度
比、强度比、扭转效应等指标。
说明:此条为新加,规定了斜坡山地建筑结构的布置原则。 3.2.4 当在两幢房屋之间或一幢房屋因地形需要架设天桥时,应根据建筑结构变形、受力特点选择支座形式。
说明:此条保留原规。一幢房屋因地形需要架设天桥主要是指一侧是挡墙的情形。 3.3 结构计算
3.3.1 住宅的荷载取值应按现行《建筑结构荷载规》GB50009及相关规定执行。
说明:此条保留原规。房屋高度250m及以上按60t消防车车辆荷载进行计算复核。
3.3.2 对持久设计状况、短暂设计状况和地震设计状况,当用力的形式表达时,结构构件应采用下列承载力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
?0Sd?Rd (3.3.2)
式中: ——结构重要性系数:在持久状况和短暂设计状况下,对安全等级为一
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1,对安全等级为二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0,对安全等级为三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0.9;对地震设计状况下应取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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