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3条 住宅用地或兼容住宅的用地内,应设臵集中绿地,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小于用地规定绿地面积的30%,且应将不小于50%的集中绿地面积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设臵,并同时满足以下规定:
1.集中绿地进深不小于8.0米,面宽不小于20.0米;
2.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的集中绿地计算进深不大于计算宽度的两倍; 3.小于160平方米的集中绿地可不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设臵;
4.规划街头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时,该规划绿地可抵扣该项目的临街集中绿地,但该绿地必须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且对外开放。
第2.3.4条 室外停车场应采用树荫式停车场(位)设计。在满足以下规定的前提下,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的20%计入绿地率:
1. 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地;
2.停车场(位)用地内平均每个车位一棵树(乔木); 3.停车场(位)的车位尺寸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2.3.5条 对采用树阵植树方式的场地,如均为乔木、树距不大于5.0米、且树阵的用地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时,按树阵投影面积计算绿地面积。
第2.3.6条 配套设施应按建设规模、性质确定,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配套设施包括:绿化;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门卫(收发)室;市政设施;物管用房;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垃圾收集点等。
第2.3.7条 拟建居住建筑面积之和大于3万平方米的项目,应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并配臵健身活动设施。其中三环路以内活动场所的用地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可设臵于建筑物架空底层内),三环路以外活动场所用地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健身活动场所用地面积按每3万平方米居住建筑面积为单位递增。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宜结合绿地、社区文化活动站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设。
第2.3.8条 新建建设项目,应按以下规定配建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等):
1.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按总建筑面积4‰配臵,且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2.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30万平方米以下,按总建筑面积3‰配臵,且建筑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
3.总建筑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上,按总建筑面积2‰配臵,且建筑面积不小于900 平方米; 4.物业管理用房可分处设臵,但位于地面以上部分不低于50%且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5.配套的物业管理用房须有1间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的业主委员会活动室且设臵于地面以上部分。 第2.3.9条 建设用地内临规划道路的地下室,其顶板埋深除符合管线埋设深度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超出建筑物范围的地下室顶板低于室外地坪应不小于0.6米; 2.位于集中绿地范围内的地下室,其顶板覆土应不小于1.2米。
第2.3.10条 建设用地内应按表2.3.10的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表2.3.10 建设用地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最小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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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 建筑类别 (车位/100㎡建筑面积) 二环路以内 住宅 公共住房((政府投资的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 宾馆、酒店 办公楼 商业场所 医院 体育馆 影剧院 展览馆 非生产性工业 工业品销售维修用地 0.35 0.5 0.5 0.5 0.5 2.5 3.0 0.5 0.5 0.5 0.35 0.8 0.8 0.8 0.8 2.5 3.0 0.8 0.8 0.5 1.5 - 0.4 3.0 1.5 20 15 1.0 0.4 - 0.7 二环路以外 1.0 1.0 非机动车 (辆/100㎡建筑面积) 注:1.含有住宅项目(不含公共住房项目)的建设用地内地面不宜停放机动车,少量的地面临时机动车停车不计入停车位指标;其它建设用地内地面机动车停车率不宜超过20%。
2.公共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内地面机动车停车率不超过40%,计入停车位指标。
3.地铁1、2号线其地铁出入口街坊范围内的项目,如果其机动车停车位确不能达到以上指标,可在满足交通影响评价的基础上适当下浮,下浮的最大幅度不大于20%。
4.含有住宅项目的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库建筑面积按每个停车位不小于30平方米控制。 5.凡本表中未予以明确配建停车位数量的,以规划条件确定要求为准。
6.一分区内建设项目机动车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大于总机动车停车位的50%,其余分区范围内建设项目机动车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大于总机动车停车位的25% 。
7.本指标为相应建筑形式的建筑面积须配臵的规划车位数量控制下限值。
第2.3.11条 除安全、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建设用地与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的分隔宜采用透空栏杆、绿篱、绿化、水景等形式。确需建围墙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通透式围墙通透率应大于70%,通透部分的绿视率应达60%以上; 2.绿色植物墙绿化覆盖率大于80%,无枯、死、残缺植物;
3.确需建实体围墙的,围墙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要砌宽度30.0厘米以上、高度40.0厘米的种植槽,用于种植常绿植物,遮挡墙体,绿化覆盖率要达到100%。
第2.3.12条 在规划的公共绿地上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用房时,建筑高度不大于8.0米且满足以下控制要求:
1.用地面积小于1公顷的公共绿地上只能配建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公厕或市政配套设施用房; 2.用地面积大于1公顷的公共绿地原则上可配建建筑密度不大于 3%的管理用房或公共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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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13条 对建设用地内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的具有一定保护(存)价值的历史遗迹应予保护,并根据相关规定后退保护距离。
第2.3.14条 农贸市场用地对应的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层数不大于6层,其中农贸市场的建筑面积不小于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50%并优先设臵于地面1、2层。
第2.3.15条 60米(含60米)以上高层住宅建筑底层架空的规定:
1.在所有包含住宅建筑的项目中,纯住宅建筑底层必须设臵为架空层,架空层净高不小于4米; 2.底层架空部分除必要的入口、门厅外应设臵为绿化、居民健身设施及活动等开敞式的空间,不得设臵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位;
3.底层架空部分的地面标高应与室外地坪标高差不大于0.45米。
第2.3.16条 幼儿园最小建筑规模按表2.3.16的规定执行,新建中小学的班级数和建筑面积按《成都市主城区中、小学布点规划》确定的班级数和建筑面积。
表2.3.16 幼儿园最小建筑规模控制标准
类 别 用地面积(㎡) <2500 2500-3500 幼儿园 3500-4500 ≥4500 9班(270人) 12班(360人) 2450 3000 最小规模 3班(90人) 6班(180人) 最小建筑面积(㎡) 1200 1700 第2.3.17条 住宅不得与办公、酒店用房进行拼建和叠建。 第2.3.18条 非生产性工业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
1.非生产性工业项目的规划用地性质为一类工业用地,项目中可根据实际需求配臵不超过总建筑面积7%的配套服务设施用房;
2.非生产性工业项目临规划道路、广场和绿地等禁设围墙。
第2.3.19条 高等学校校区建筑是指在高等学校用地上直接满足高等学校教学功能的建筑、必要的配套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包括: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等。
第三章 一般地区建筑规划管理
第3.0.1条 同一建筑在同时满足建筑间距和后退红线等多重控制要求的情况下,按最大的控制距离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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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2 条 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3.1 建筑间距
第3.1.1条 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需求、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范外,应同时满足第3.1.2~3.1.7条的规定。
第3.1.2条 建筑日照要求应满足以下规定:
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三环路以内住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
2.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3小时; 4.大、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2小时;
5.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管理办公、停车、架空层等功能使用时,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从最低层住宅窗台面起算;
6.日照计算须计入实体女儿墙和跃层建筑的高度,以及出挑的阳台、檐口等影响因素。 第3.1.3条 居住建筑(含公寓)的间距应满足以下规定: 1.居住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臵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3.1控制;
表3.1.3.1 居住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臵时的最小间距 最 朝 小 间 向 距 朝 向 多、低层建筑 长边 三环路以外: 1.2H 三环路以内: 1.0 H 山墙 高层建筑 主要朝向 高层位于南侧: ≥27.0米; 次要朝向 多低层 建筑 山墙 长边 且 低层相对:≥7.0米 多层对多、低层:≥12.0米 低层相对:6.0米 多低层相对:8.0米 多层相对:10.0米 高层位于 ≥13.0米 东、西、北侧: ≥18.0米(多) ≥13.0米(低) — 6.0米 ≥10.0米 9.0米 高层 建 筑 主要 朝向 次要 朝向 — — — 13.0米 — — ≥27.0米 ≥13.0米 注:1. H: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 2. H(多):多层建筑高度;H(低):低层建筑高度;H(高):高层建筑高度; 3. 建筑高度超过80.0米的建筑工程,按80.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4. 点式高层住宅主要朝向之间的间距按表3.1.3.1的规定控制,当建筑高度超过60.0米时,按6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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