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医疗保健机构内使用的EO灭菌器可能不具备允许产品参数放行的适当配备。
9.5.6 未提供指南。
10 常规监测与控制
10.1 通则
a) 产品进入预处理区的环境温度应处于或高于确认过程中规定的最低温度(见ISO 11135-1:2007的9.5)。在贮存条件已知时,一般不必测定预处理前产品的温度。如果产品向灭菌地运输时曾经过恶劣的气候条件,则必须在预处理之前对产品进行贮存,使内部温度和湿度稳定在合格范围内。
b) 预处理过程中用于温度和相对湿度常规监测的基准位置应与最难达到所需要条件的位置相关联。产品被放行进行灭菌之前,应对该常规监测数据的可接受性进行评审。
c) 未提供指南。
d)建议使用强制循环系统来保证灭菌器柜室内的条件匀一。气体循环系统应配有监测装置,当循环无效时能做出指示。只能监测风扇或泵“通电”的设备并不足够。
e)未提供指南。
f) 未提供指南。
g) 湿度一般是通过测量压力变化来计算。(见AAMI TIR15[9].)。柜室内的湿度一般通过测量注入到柜室内的水蒸汽的局部压力来计算。然后利用蒸汽表,通过用于实际周期过程温度的局部压力与饱和蒸汽压力的比值,来确定相对湿度值。它表示的是柜室顶部空间内的相对湿度值,等到载荷或其它反应影响到顶部空间内的实际水蒸汽含量时才成为精确值。直接监测见10.2.b).
h) 未提供指南。
i) 详见AAMI TIR15[9].
j) 未提供指南。
k) 未提供指南。
l) 未提供指南。
以下是对医疗保健机构应用的指南。
1)医疗保健机构内的外部化学指示物。
医疗保健机构所装配的需要进行灭菌的每个包装上,都应该粘贴或打印一个灭菌器指示带、指示标签或指示打印说明。外部化学指示物的目的是将经过处理和未经过处理的物品区分开来,不用来确定是否达到了灭菌参数的要求。指示物应符合ISO 11140-1的1类规范。
2)医疗保健机构的内部化学指示物。
每个待灭菌包装内可使用一个内部化学指示物。使用时可将化学指示物放在被认为最不易受到EO渗透的包装区内;可能是包装的中心位置也可能不是。内部化学指示物不用于核实无菌性,而用于检测程序错误和设备异常。使用与EO过程各个参数相应的化学指示物会有所帮助。
内部化学指示物在使用点上收集,并由用户做出解释。用户应经过适当培训,并掌握有关该指示物性能特性的知识,从而可以根据所显示结果做出决定。
如果对指示物的解释说明EO处理不足够,则不应使用包装内的物品。应将整个未使用的包装(包括装载标识与化学指示物)返还到处理部进行相应的跟进调查。应对物理监测的结果、载荷中其它地方的化学指示物以及生物监测进行评审,确定是否应该把整个载荷召回。评审记录应予保存。单个指示物未发生响应或不具确定性时,不应视为整个载荷非无菌的证据。化学指示物能够指示出与包装不当、灭菌器装载不当、灭菌柜室过载、灭菌器异常、灭菌参数提供不完全或预处理不足够有关的问题。化学指示物“通过”并不能证明指示物所放置位置的物品无菌。
指示物应符合ISO 11140-1:2005中的3, 4, 5 或6类规范。
10.2 参数放行
参数放行是在不使用BI的情况下将产品作为无菌产品从灭菌环节放行的方法,它所依赖的是物理处理参数符合全部规范的证明。因此,应该收集其它处理参数的数据(如直接分析柜室相对湿度和EO浓度),从而确保灭菌过程与规范相符。
a) 要求在灭菌器内最少两个点测量温度,从而确保一个温度传感器发生故障而未检测到时不会导致未经过适当处理的被灭菌物品由于疏忽而放行。可通过对传感器单独记录和监测来满足这一要求(见6.2)。
b)可利用当前可用的电子传感器、GC, IR或其它光谱方法对顶部空间进行直接分析,指示出水蒸汽浓度和相对湿度计算值。这几种方法的好处是可实时指示,并在整个作用阶段中进行测量,而不会影响到被灭菌物品或反应效果。电子传感器需要进行阶段校准,以抵消EO气体的作用效果,并且由于当前用作传感元件的材料重复接触EO后会产生不可逆的性能下降,可能需要予以更换。
c) 确认研究过程中应确定可证明EO作用全程中保持了最低气体浓度所需要的分析频次。作为确认的一部分,应在气体接触停留阶段中进行监测,从而确定气体浓度随时间的变化情况。分析结果专用于被分析产品和装载配置。确认研究过程中进行分析后,以文件形式规定周期过程中应进行直接分析的频次。建议至少在第一段和最后一段气体作用过程中对气体浓度进行直接分析。
尤其应该注意处理过程中的湿度测量与文件记录,以及作用过程中的气体浓度。计算气体浓度时,使用IR, GC、微波和其它类似技术进行直接气体浓度测量比使用气体重量和压力更精确。因此,在参数放行过程中,这种测量可提供整个作用阶段中柜室内该位置上的气体浓度,而不受反应效果或载荷影响的限制。确认过程中应确定直接分析所得出结果的可再现性和精确度。常规周期分析应符合所规定的周期合格范围。
由于气体需要分布到柜室内并渗透到载荷物品的闲置空间内,在周期的气体停留阶段开始时,可能有必要利用一段平衡时间使柜室浓度稳定下来。
注1:由于载荷物品对EO的选择性吸收以及载荷物品所占用的体积等因素的影响,浓度计算值可能与直接测量值有较大区别。
注2:常规情况下医疗保健机构不使用参数放行。
11 产品灭菌放行
11.1 被灭菌物品的放行标准基础如下:
a) 由一名指定人员(或通过经过确认的自动过程)对过程文件进行正式审查,核实物理周期变量符合灭菌过程规范中规定的公差并予以记录;被灭菌物品的正式灭菌放行可能需要其它试验结果(例如EO残留量、内毒素、物理检测等效),之后才能进入分发环节; b) 如果参数放行已得到批准并应用,在培养后未发现经过处理的BI上有试验生物生长,符合规定过程变量和参数,可对产品放行。
可以根据对电子记录而不是书面记录的审查,确定对灭菌后产品的常规放行。同样,所需要的签名也可以是电子格式。电子签名和记录的用户应清楚地了解并应符合这类文件的国家和(或)国际要求。对处理记录的审查和放行决定应由有资格的人员实施。
如果某一过程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应调查原因。如果需要对设备进行修理或改造,必须对该过程进行验证后才能再次使用。
11.2 如果灭菌过程有不合格的表现,11135-1:2007的11.2要求按照ISO 13485:2003的4.2.3和8.3的规定,依据程
序文件对不合格情况加以说明。
不符合物理规范或观察到来自BI的生物指示物生长时(若采用),应将被灭菌物品隔离并调查原因。应将调查情况记录在册,产品的后续处理应按照程序文件进行。
如果决定对被灭菌物品进行重新灭菌,应确定产品和包装对再灭菌过程的适宜性。再灭菌过程对产品功能、EO残留水平的影响,以及(或者)反应产物情况也是应该加以考虑的内容。从再灭菌记录中应该可以查阅到原始灭菌记录情况。
如果不能肯定重新灭菌对包装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应将产品重新包装后再进行灭菌处理。
11.3如果在确认研究中使用的是可销售产品而不是“填充”材料,那么应该考虑再确认/灭菌过程对产品功能、EO残留水平的影响,以及(或者)反应产物情况,这一点很重要。
12 维持过程的有效性
12.1 通则
为确保灭菌过程持续符合所要求的SAL,必须对产品与包装、过程与设备发生的所有变化加以评估。建议采用综合性产品与过程变化控制系统。
12.1.1为保证持续的灭菌能力,一个常见的监测参数是产品的生物负载。生物负载应定期监测。如果发现微生物的数目和种类发生较明显的变化,应该检查灭菌能力是否受到了影响。
建议医疗保健机构定期审查清洁/洗消过程的有效性数据,以便确认过程仍然有效,并且在准备后续灭菌过程时具有足够的降低生物负载的能力。最终灭菌前,应对经过洗消的医疗器械进行目视检查。医疗器械不清洁时不应灭菌。应根据制造厂的推荐说明、器械预期用途和机构洗消资源的能力,按程序对每件医疗器械进行洗消和维护(见ISO 17664和ISO 15883系列)。
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制造厂索取专用于医疗器械的详细的再处理说明书,例如拆卸。应制定政策和程序确保对医疗器械进行洗消。
12.1.2 必须为灭菌和监测设备制订有文件依据的校准计划,以确保过程可持续提供SAL与性能特性均符合要求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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