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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生育假、丧假、年休假问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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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生育假、丧假、年休假问题汇总

一、婚假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 婚假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及公休日。晚婚假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http://www.e12333.com/zx_info.jsp?id=CDBF125AA0D6B633F8BCE82E07C43ACF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

鼓励。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http://www.e12333.com/zx_info.jsp?id=CDBF125AA0D6B63362594707E910E506

第十五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男女双方按照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晚婚、晚育假期间工资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相同。

津计生委[2003]65号《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 http://www.e12333.com/zx_info.jsp?id=CDBF125AA0D6B633BD3898CA84C2CAF8

三、关于《条例》第二十三条增加的婚假和护理假的掌握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婚的,婚嫁增加七日”,是指除了享受规定的婚嫁外,再增加七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二、生育假期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 《天津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 http://www.e12333.com/zx_info.jsp?id=CDBF125AA0D6B633839C7EBD8B486F6A

内容摘要: 产 前 检 查 产 前 产假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确需安排的,须经主管局报请市劳动局批准;每班安排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劳动时间,并相应核减劳动定额;从事站立操作的,其工作场所应设工间休息座位。 顺产 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难产 分娩时遇有难产,施行剖腹产术、产钳术、臀位助娩术等手术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子痫、产后出血(多于五百毫升)的,由医务部门开具证明,享受难产待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流产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含人工流产),三个月以下的,产假十五天;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至四个月的,产假三十天;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至七个月的,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哺 乳 假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婴儿身体较弱或单位没有托幼设施、上班路程较远,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月。哺乳假期间,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执行时间:2008.9.18

怀孕的女职工按医务部门的要求,领取《天津市孕产妇保健手册》,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其所在单位应将检查时间计为劳动时间(含路途及候诊时间)。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http://www.e12333.com/zx_info.jsp?id=CDBF125AA0D6B63362594707E910E506

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后参加保险的,按照保险的规定执行。晚婚、晚育假期间工资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相同。农村居民晚婚、晚育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津计生委[2003]65号《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 http://www.e12333.com/zx_info.jsp?id=CDBF125AA0D6B633BD3898CA84C2CAF8

三、关于《条例》第二十三条增加的婚假和护理假的掌握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婚的,婚嫁增加七日”,是指除了享受规定的婚嫁外,再增加七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三、丧假

[1980]劳总薪字29号《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http://www.e12333.com/zx_info.jsp?id=CDBF125AA0D6B6335666A477EE417EC0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

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津劳险字[1986]271号《关于职工请丧假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及女职工的公婆、男职工的岳父母死亡时可给予1至3天的丧假。

四、年休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http://www.e12333.com/zx_info.jsp?id=00013450

内容摘要: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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