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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办公场所租赁和装修的规定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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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办公场所

购置、租赁及装修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系统内各分支机构办公场所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分支机构办公场所的建设应坚持树立对外形象、控制投资成本、节俭、实用、高效的原则,同时结合机构发展的潜力和当地物业市场情况,并应当充分考虑机构营业收入和费用的承受能力。

第三条 二、三级机构管理部门的办公职场一般设于所在城市金融区域的中上档次写字楼;营业区可分散各城区,以低档写字楼为主,不允许大规模租赁宾馆、酒店、宿舍等非办公性质的物业。

第四条 办公场所的购置和租赁要充分考虑配套设施的完善,如空调、消防、供电、给排水、电梯、通讯系统等,避免后期建设费用的增大或短期租赁造成的浪费。

第五条 总公司财务部是分支机构办公场所购置、租赁和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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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的管理部门。

第二章 分支机构办公场所的购置

第六条 公司办公场所的购置遵循战略性资产管理和投资可行性的原则,公司按计划、分步骤地解决各分支机构的自用办公用房。

第七条 总公司战略性资产分配部门依据公司资产的综合分布情况,确定投资于自用物业的资产比例,作为制定分支机构办公场所购置规模的依据。

投资经营研究部门根据房地产市场的状况及预期,按地区分析最佳的物业投资区域,作为分支机构办公场所购置的候选地区。 财务部门根据分支机构业务规模、利润完成情况、市场发展潜力,提出分支机构自用物业的推荐单位。

第八条 总公司财务部门、战略性资产管理部门和投资经营研究部门根据前述情况,制定分支机构办公场所的购置计划,并通知相关机构进行楼盘了解和推荐工作,并上报自用物业购置的初步方案。

第九条 购置计划内职场的分支机构应推荐三个以上的楼盘上报总公司财务部,由财务部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现场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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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报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条 分支机构应设立专门部门或专业人员对自有性办公场所进行管理,处理购置后期的报批报建手续,完善办公场所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 分支机构办公场所的租赁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办公场所的租赁必须选择有合法出租权的物业,并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应明确租赁房产的性质、数量、租赁税负、物业管理费用及维护费用,以及为后期装修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办公场所的租赁以分期租约一年为宜,不得一次签订超过三年的租期。

第十三条 各级机构在租赁办公场所前,若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或年租金超过20万元,应将拟租赁场所的地理位置、面积、租金、租期等情况填制附表1《拟租办公场所申请表》并将草拟的租赁合同报总公司财务部审核,经批准后方可签正式租赁合同。

第四章 购置和租赁办公场所的面积及装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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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购置和租赁办公场所内部各组成部分及职能单位的面积应不超过附表2《分支机构办公场所使用面积指标》所做的规定。

按附表3及机构办公人员数计算出的办公面积为机构可使用的面积基数,实际可租用的建筑面积为此面积基数除建使比(高层建筑0.7,多层建筑0.8),并可根据业务发展情况上浮5%-10%。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现用办公场所超过附表2规定者,应按照本规定要求,合理归并办公区域,清退或出租多余职场。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拟对租用办公用房进行装修工作,应事先填写附表3《拟租办公场所装修情况调查表》,并及时报总公司财务部审批。

第十七条 对自有和租赁两种形式的办公用房,根据不同的地区和机构等级,其装修费用不应超过附表4《分支机构办公场所装修额度基价》的规定。

第十八条 对自有或租赁的办公场所,其装修内容、标准、材料不得超过附表5《分支机构购置(租赁)性办公场所装修材料与设计标准》的规定。

第十九条 凡预算超过30万元的装修工程,其装修方案必须报经专业公司财务部,由专业公司财务部上报总公司财务部批准,并由总公司财务部组织工程招标,分支机构可推荐当地施工队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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