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中原理财-成长49期-华英农业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
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 第 号
受托人: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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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前言 2、释义 3、信托目的
4、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5、信托资金的保管 6、信托计划的规模 7、信托计划的加入 8、信托计划的成立 9、信托计划的期限 10、本信托的信托利益 11、本信托的清算和分配 12、信托财产应承担的负债 13、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4、受益人大会 15、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16、风险警示 17、风险承担 18、风险控制
19、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和继承(承继)20、信托事务的信息披露 21、通知 22、送达 23、违约责任 24、不可抗力
25、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26、其他 27、特别声明 28、填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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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言
1.1 受托人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登记的经营信托业务的专业金融机
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愿将其合法所有或拥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受托人愿为受益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如下条款,以资信守。
1.2 基于本合同设立的本信托,于“中原理财-成长49期-华英农业股权收益权投资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或计划”)成立之日起生效。信托计划成立后,由受托人将本信托的信托财产与信托计划的其他信托财产集合在一起,统一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2、 释义
2.1 本合同、信托合同:指《中原理财-成长49期-华英农业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
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2 信托计划说明书:指《中原理财-成长49期-华英农业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对该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
2.3 认购风险申明书:指《中原理财-成长49期-华英农业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
2.4 本信托:指根据信托计划说明书及本合同设立的中原理财-成长49期-华英农业
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
2.5 认购:指委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交付认购信托单位的资金并加入信
托计划的行为。
2.6 信托本金: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信托合同后,委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交付的、
经受托人确认认购成功的认购资金。信托本金分为1级信托本金和2级信托本金两种,其中,单笔认购资金<300万元的,称为1级信托本金;单笔认购资金≥300万元的,称为2级信托本金。
2.7 信托受益权:指对本信托享有包括获取信托利益等法定权利的权利。
2.8 信托单位:指信托受益权被划分为等额份额,该被划分的等额份额称为信托单位。
其中,1级信托本金认购的信托单位称为1级信托单位,2级信托本金认购的信托单位称为2级信托单位。信托计划成立时,各级信托单位每份信托单位的初始价值均为(人民币)壹元。
2.9 信托财产:指信托本金以及信托本金在投资、存放银行等管理、运用、处分过程
中所形成的价值总和。其构成主要有:信托本金;银行存款及利息;投资收益;其他应计入信托财产的财产(含债务或其他权利负担)。 2.10 信托资金:指资金形式的信托财产。
2.11 计划本金:指加入信托计划的信托本金的总和。
2.12 计划财产:指计划本金以及在投资、存放银行等管理、运用、处分过程中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其构成主要有:计划本金;银行存款及利息;投资收益;其他应计入计划财产的财产(含债务或其他权利负担)。 2.13 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2.14 保管合同: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签订的资金保管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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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补充。
2.15 信托专户:指受托人为信托计划专门开立的银行专户,用于计划财产的资金结算
业务,又称保管账户。
2.16 受益人账户:指委托人指定的用于受托人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 2.17 推介期:指2010年11月22日至2010年12月3日的时间段。
2.18 信托计划成立日:指按照信托计划说明书的约定,信托计划成立条件全部满足,
受托人宣告信托计划成立的日期。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即为信托生效日。 2.19 信托计划文件:指《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等信托
计划文件。
2.20 股权:指回购人对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英农业”、股
票代码002321)所有的华英农业的限售股,以及该股权在质押期间的送股、公积金转增股、配股等派生股权。本合同中,股权的含义与股份相同。上述股权的禁售期届满日为2010年12月16日。
2.21 股权收益权:指回购人享有的因处分股权而获得所有对应经济利益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股权在任何情形下的卖出收入以及其他除股权分红款之外的所有收入。股权收益权出售给信托计划后,股权分红款仍归属于回购人,但如果回购人违约,则自违约之日起的分红款自动归属于信托计划。 2.22 回购人:指潢川县康源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23 回购款、回购人债务:指回购人按照《华英农业股权收益权购买与回购合同》应
当支付的股权收益权回购款,包括本金回购款和溢价回购款。
2.24 溢价回购款:指回购人按照《华英农业股权收益权购买与回购合同》应当支付的
溢价回购款。
2.25 质押股份:指回购人为担保回购人债务的履行义务而实际质押给受托人的华英农
业股份。
2.26 保证金追加机制:指当T日质押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跌至保证金触发价格线时,
回购人应当按照“T日华英农业二级市场收盘价格×质押股份的股份数量+支付的保证金金额>质押股份的股份数量×保证金触发价格线”的标准,在T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信托专户支付保证金。
2.27 保证金触发价格线:指触发保证金追加机制的价格线,该价格线=11.25元/股。 2.28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对公正常营业日。
2.29 不可抗力:指信托合同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事件
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自然灾害、盗窃、战争、骚乱、罢工、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事件、任何通讯或电脑系统的故障、证券交易机构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清算机构或其它市场发生事故、交易所停市、上市证券停牌、新法律法规颁布或对原法律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等。 3、 信托目的
3.1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授权受托
人将信托本金与加入信托计划的其他信托本金集合起来,集合投资于购买回购人对华英农业所有的667万股限售股的股权收益权,信托计划到期前,由回购人回购信托计划投资购买的全部股权收益权并支付溢价回购款,以此为受益人谋取信托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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