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 委托人的权利
13.1.1 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
托人做出说明。
13.1.2 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信托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委托人认购信托
单位的记录。
13.1.3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
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13.1.4 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的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13.2 委托人的义务
13.2.1 委托人在认购信托单位前,应当仔细阅读信托计划文件的全部内容,并在
认购风险申明书中签字,申明愿意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13.2.2 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认购资金。 13.2.3 保证符合合格投资者的实质条件。
13.2.4 保证其所交付的认购资金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如委托人为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人须保证其交付认购资金的行为已获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或内部规章制度所规定的一切批准或授权。
13.2.5 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委托人的债权人利益及委托人的债权人未对委托人
所交付的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3.2.6 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及相关认购资料。 13.2.7 有义务按照信托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受托人报酬。 13.2.8 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
13.2.9 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的规定负有的其他义务。 13.3 受益人的权利
13.3.1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享有信托受益权。
13.3.2 有权向信托公司查询与其信托财产相关的信息。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
信托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记录。
13.3.3 信托受益权可以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转让和继承(承继),但信托受益权只
能向合格投资者转让,信托受益权如果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受益人不得将信托受益权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13.3.4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
过失的,受益人有权依照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13.3.5 受益人有权变更联系方式和受益人账户,但必须在信托利益分配日5个
工作日前向受托人进行书面申请,变更信息经受托人确认后生效。 13.3.6 有权参加受益人大会和按照信托合同规定自行召集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
决权。
13.3.7 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的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13.4 受益人的义务
13.4.1 受益人有义务在信托利益分配前将有效的联系方式和受益人账户资料以
书面之方式告知受托人,并认真核对、反馈受托人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变更或受益人账户变更确认文件,以确保受益人信息准确无误。
13.4.2 转让信托受益权时应当依照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到受托人处办理变更登
9
记,交纳登记费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受托人。
13.4.3 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的规定负有的其他义务. 13.5 受托人的权利
13.5.1 受托人有权利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利益妥善处理信托事
务,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13.5.2 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有权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收取受托人报酬。 13.5.3 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因处理信托事务而支出的费用、负担的债务
的,有从信托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13.5.4 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拒绝不适合投资本信托的投资者认购本信托。 13.5.5 有权选择符合中国银监会规定条件的保管人。
13.5.6 有权以剩余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移交信托利益。
13.5.7 有权以受托人名义,代表受益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3.5.8 有权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等为集合信托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3.5.9 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的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13.6 受托人的义务
13.6.1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
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维护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13.6.2 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13.6.3 受托人应当依法建账,对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分别核算,并对每项信托
业务单独核算。
13.6.4 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事务时应当避免利益冲突,在无法避免时,应向委托人、
受益人予以充分的信息披露,或拒绝从事该项业务。
13.6.5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信托计划文件另有约定或有不得已事由
时,可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但受托人应尽足够的监督义务,并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13.6.6 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
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信托计划文件另有约定,或者依据有权机关的要求进行披露的除外。
13.6.7 受托人应当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报
告信托财产及其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的情况。
13.6.8 信托终止时受托人应当依照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
算报告。
13.6.9 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的规定负有的其他义务。
14、
受益人大会 约定行使职权。
14.2 当出现下列事由之一,信托计划文件没有其他约定的,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
14.2.1 提前终止信托计划或者延长信托计划期限。 14.2.2 改变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 14.2.3 更换受托人。
14.2.4 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10
14.1 受益人大会由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托计划文件的
14.2.5 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14.3 以下情况可由受托人决定修改信托计划文件,不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
14.3.1 更换保管人。
14.3.2 信托计划文件的修改对受益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信托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14.4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代表信托单位总份数 10%以上的受益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应当向受托人提出书面提议。受托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向提出提议的受益人代表发出书面通知。受托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召开。受托人决定不召集、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代表信托单位10%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
14.5 召集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按本合同规定的通知方式通
知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14.6 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14.7 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14.8 受益人所持每份信托单位享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
会并行使表决权。
14.9 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
议事项做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信托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出席现场会议的受益人应在会议决议上签字。
14.10 受益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受益人、受托人均有约束力。受益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15、
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15.1.1 受托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15.1.2 受托人辞任或者被解任。
15.1.3 本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其他情形。
15.2 选任新受托人时,新受托人依照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选任;信托计划文件未规定
的,由受益人大会选任。
15.3 新受托人未产生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指定临时受托人。 16、
风险警示【本信托加入信托计划,将与信托计划共同承担如下风险】
经济形势及禽流感的影响,其市场需求存在下降的可能,由此会对其销售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其二级市场的股票下跌,给本信托计划的投资带来风险。 16.2 经营风险。市场需求的下降和市场竞争的激烈,都会引起回购人的经营状况发生
变化,回购能力受到影响,由此可能会影响到信托计划的投资收益和投资本金的安全。
16.3 股票价格风险。由于国内经济环境、公司经营、证券市场等均有不确定,会导致
华英农业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发生变化,从而会发生本信托计划投资的华英农业股
11
15.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换本信托的受托人:
16.1 行业发展周期和政策风险。华英农业作为种肉鸭养殖及加工企业,易受国际国内
票收益权的价值减少、质押股份的价值降低等风险,从而影响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计划利益安全。
16.4 股权收益权受让信用风险。回购人支付回购款是信托计划利益的实现方式,本信
托计划不排除回购人不履行回购款支付义务的可能性,如果回购人到期不履约,受托人将通过诉讼、拍卖、转让、市场变现等程序处臵质押股份,届时本信托计划将自动延长。同时,本信托计划不排除尽管处分了质押股份,但仍不能全部实现信托计划利益的可能性。
16.5 信托计划投资标的的风险。本信托计划投资于股权收益权,且分红款仍属于回购
人。在股权没有处分变现之前,本信托计划获得信托计划利益的来源主要是回购人支付的回购款,如果回购人没有履约,本信托计划只能通过一并处分股权收益权和质押股权的方式维护受益人的利益。
16.6 管理风险。在信托计划的管理运用过程中,存在由于信托经理管理和获取的信息
不完备等原因致使信托计划财产遭受一定损失的可能。
16.7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国家相关税收政策的变化、调整也可能会影响受益人的实际
收益。
16.8 信托计划不排除其他因政治、经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本信托计划产生影响
的可能。
17、
风险承担
低收益,信托计划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投资。
17.2 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前应充分阅读、认识和了解上述风险,投资者签署信托合同
即表明已经充分认识和了解了上述风险,并自愿承担投资风险。
17.3 中原信托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中原
信托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中原信托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18、
风险控制
政策、市场发展方向及发展趋势,及时把握风险,采取相应措施。
18.2 针对可能产生的股票收益权受让信用风险,受托人采取股票超值质押+保证人担
保的双重保障措施。在回购人无回购能力时,受托人可以选择由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也可以选择处臵质押股票。由于股票抵押率相对较低,既使回购人和保证人到期均不履约,通过处臵质押的股票保证信托计划财产安全的可能性较大。同时受托人将跟踪调研回购人的经营状况和质押股票价格变动状况,及时评估受让能力,化解信用风险。
18.3 针对管理风险,受托人将严格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尽职尽责管理,收集齐全的信息
资料,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委托人及受益人披露信息,最大限度的防范风险。 19、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和继承(承继) 19.1 转让
12
17.1 本信托虽然有预测的年收益率,但受托人不保证该收益能实现,不承诺保本和最
18.1 针对经营风险,受托人将加强对家禽行业的分析研究,力争把握家禽行业的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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