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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行业企业社会责任绩效评价体系构建及其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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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信息及财务信息。③尊重股东权益。

(2)对员工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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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责任的组成部分,主要包括:①保证股东的资金安全。②向股东提供真实的经

企业运营和员工的命运是休戚相关的,对员工的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企业对员工负有的责任主要有:①依照劳动法的规定,保证员工就业和择业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权、职业技能培训权、社会保险福利权等。②为员工提供民主参与企业管理的渠道和机会,重视员工的意见和要求。

(3)对消费者的责任

企业的业绩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消费者的选择,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体现在:①向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产品或服务,满足其物质和精神需要。②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③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及时为消费者解决问题。

(4)对供应商的责任

供应商作为企业生产资料的提供者,是企业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企业对供应商的责任包括:①遵守契约内容,合法、善意地交易。②公平交易,保证供应商的合理权益。企业与供应商虽然是以利益为纽带的市场关系,但这种关系不能丧失公平交易的底线。

(5)对环境资源的责任

环境和资源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一方面企业要合理利用资源;一方面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环保义务,减少环境污染,对其造成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程度治理责任。

(6)对社区的责任

企业所在社区为其提供基础设施、治安服务等,其企业正常经营得以顺利开展,企业应该承担对社区的责任。具体说来,企业应不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企业还应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和社区的公益活动,利用自身优势吸收社区人员就业,扶持社区的教育事业,改善社区的经济状况,保护社区环境等。

(7)对政府的责任

企业对政府的责任主要体现在:企业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照章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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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和非法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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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承担政府规定的其他责任义务,接受政府的检查和监督,不得偷税、漏税、逃

2.2 国内外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研究现状

随着社会责任的理念逐步为人们所关注和接受,企业社会责任绩效评价也成为理论界的重要研究课题。国外理论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绩效评价的研究可以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始于20世纪70年代。该阶段的研究主要从企业如何处理社会问题和承担社会责任两个方面来评价企业的社会绩效。例如加拿大企业皇家调查委员会(1977)关于企业社会绩效的实证研究,在该研究中Preston认为应按照企业处理社会问题的四个方面进行评价:对问题的认识、分析和计划、政策制定、执行实施;Carroll(1979)把企业面临的社会问题定义为销售服务、环境保护、雇用歧视等,并从这三个方面建立了三维立体评价模型,同时把企业社会敏感性定义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和解决社会问题的过程;Wartick和Cochran(1985)把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其他责任,认为应从这四个方面搜集数据对社会绩效进行评价。

第二阶段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末。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西方理论界针对企业社会绩效相继提出了各种不同的利益相关者评价模型,其中影响最大的是美国学者Sonnenfeld(1982)的外部利益相关者评价模式和加拿大学者Clarkson(1995)的RDAP模式。这两种评价模式各有优缺。前者通过对外部利益相关者的调查来对企业的社会责任绩效进行评价,给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管理提供指导,有利于企业提高社会责任绩效。并且采用了定量统计分析方法,可以对不同企业的社会责任绩效进行评价。但是该模式对社会责任和社会敏感性的定义模糊,忽略了企业内部的重要利益相关者,如员工。而后者则从利益相关者管理的角度进行评价。其缺点在于:只采用定性的方法把企业的社会责任绩效粗分为四个等级,统一级别的企业的社会责任绩效很难精确的相互比较;企业社会责任绩效评价的资料和数据都来自企业内部,可靠性、真实性存在一定的问题,不利于内部利益相关者和外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沟通。

第三阶段20世纪90年代末至今。著名的社会责任型投资基金管理公司K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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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从环境、社区关系、雇用关系、机会平等、消费者关系等五个方面对企业进行社会绩效评价。另外,KLD公司的分析师创设了一种评价企业对利益相关者承担责任与否的标准,即KLD指数。KLD指数是企业独立于其他企业而由相关的社会标准进行评价,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评价的客观性及公正性;另外允许研究者跨时间纬度对企业社会责任绩效进行连续评价,这样能评估出企业社会责任的变化情况。

国内学术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绩效评价方面的研究也是刚刚开始,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1995年至1999年。这一段时期与企业社会责任绩效评价有关的研究主要有:刘文鹏(1998)提出的非财务性业绩评价系统;赵雯(1995)从企业是生产组织并且是生产关系的载体出发,认为企业评价应以满足各不相同的利益集团的要求与期望;中国企业联合课题组(1999)提出的企业竞争力指标体系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评价主体的范围但均缺乏系统的理论基础和完善的评价方法,把企业与外部利益相关关系的评价仅限于顾客对企业的评价,或外部市场和内部市场对企业的评价。

第二阶段自2000年至今。此阶段在企业社会责任绩效评价方面的研究有:姜喜容、马风光(2000)等人从企业的社会性质角度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进行了界定,但没有提出对企业社会责任绩效进行评价的模式或方法;贾生华、陈宏辉和田传浩(2003)的一篇“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企业绩效评价—分析框架和应用研究” 涉及了企业社会责任的财务评价问题;温素彬(2005)提出了企业三重绩效评价模型,从工作劳动与人权、社会影响、产品责任三个方面(包括16项子指标)构建了企业社会责任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李立清和李燕凌(2005)从劳工权益、人权保障、社会责任管理、商业道德和社会公益行为等五大要素出发,建立了一个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评估指标体系,该体系分为13项子因素,共设计38个三级指标,为公正评价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水平提供了客观依据。

2.3 国内外企业社会责任实务应用现状

美国早在20世纪20年代,就将企业社会责任纳入“公司目的”,而到目前为止,我们国家现行《公司法》尚未以明确的方式规定企业社会责任,为了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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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转变观念,加强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就必须通过完善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将企业社会责任引入公司的目的、责任与义务之中。

目前我国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包括《产品质量法》(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等。在这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虽然都有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条款,但从总体上看,还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太弱、可操作性差的问题,通过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与完善,可以拓展企业的社会责任空间。

另外,虽然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颁发了《环境保护法》等几十部环境保护与资源利用方面的法律,制定了一系列的行政法规,但现有的法规仍以环境管理法规为主,尚缺乏关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规则、准则和指南。到目前为止,我国涉及到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问题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项:2002年1月,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制定并颁布了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该准则首次对上市公司提出了社会责任要求,明确了公司要尊重和维护相关利益者的利益,重视社会责任,并要求上市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披露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2003年,在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一一招股说明书》中规定,发行人应主动披露可能对发行人业绩和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特别是发行人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股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包括投资项目因环保因素引致的风险、环保政策的限制或变化等可能引致的风险等社会责任内容。深交所在2006年9月25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中明确了上市公司应在追求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积极保护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诚信对待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积极从事环境保护、社区建设等公益事业,从而促进公司本身与全社会的协调、和谐发展。

2.4 家政行业企业社会责任的特征

虽然我国政府也颁布了许多法律法规规范或要求企业披露企业社会责任,但是都是针对大中型企业。而对于相对较小的家政行业企业而言,并没有法律法规的约束。因此要求家政企业加强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在财务报告中披露家政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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